我一亲戚在原川剧团位置购买了一处门市部,去年去国土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现在大家发现办理的使用证使用年限只有三十年。因为购买门市部是辛辛苦苦积攒的血汗钱,而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而现在发现已经办好的门市部土地使用证使用年限却只有三十年,为何与国家的明文规定标准不相符合?既然门市部属于商业性质,那么就应该办理四十年的标准。而现在据说如果要将这十年办上去的话,据说还要收费。所以觉得纳闷,想在这里询问一下,请国土局相关部门出来具体回答一下:
一,我们这处门市部的土地使用证,到底该由谁来办理?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
二,以前我们自己去办证以前交了钱的,为何不按条例规定的商业标准年限来办理,而将年限办成了三十年?
三,现在为什么想把土地使用证的年限更改成四十年,据说还要交钱?所以很想知道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政策?很想知道以前办理三十年每平方米应该交多少钱?现在再来更改话,后面这十年每平方米又该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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