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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er852

[及时新闻] 通江县涪阳地税所马治英在通江论坛上假报年龄32岁征婚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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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目的是什么呢?难道你上当她了?

发表于 2012-3-6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什么意思嘛,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嘛,难道楼主是征婚女的前夫不成吗?若不是,又为什么这样攻击别个呢?请楼主说明原因。

发表于 2012-3-6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上当了?
发表于 2012-3-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WER852网名:
    你好!你是不是与别人牵手不成功而打击报复哟,可不要随便抵毁别人名声,诬陷一个好人哟!这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哟!
    如果有征婚启事也很正常啊,每个人都需要爱,都是正常人嘛!既便隐瞒一点瑕疵也很正常,如同打广告一样,何况征婚不是商品买卖,需要两个人见面情投意合才行,如果说的是实事话,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有什么好说的呢?对吧!
何况,征婚是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隐私行为,一般情况不会留单位电话的,你怎么别有用心地又把涪阳地税所的电话又抬出来的呢?征婚纯属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请不要东拉西扯,损伤地税部门良好地社会形象。

                                          地税系统坚持维护公平、正义的人
发表于 2012-3-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WER852网名:
你好!你是不是与别人牵手不成功而打击报复哟,可不要随便抵毁别人名声,诬陷一个好人哟!这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哟!
如果有征婚启事也很正常啊,每个人都需要爱,都是正常人嘛!既便隐瞒一点瑕疵也很正常,如同打广告一样,何况征婚不是商品买卖,需要两个人见面情投意合才行,如果说的是实事话,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有什么好说的呢?对吧!
何况,征婚是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隐私行为,一般情况不会留单位电话的,你怎么别有用心地又把涪阳地税所的电话又抬出来的呢?征婚纯属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请不要东拉西扯,损伤地税部门良好地社会形象。

地税系统坚持维护公平、正义的人
发表于 2012-3-6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WER852网名:
你好!你是不是与别人牵手不成功而打击报复哟,可不要随便抵毁别人名声,诬陷一个好人哟!这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哟!
如果有征婚启事也很正常啊,每个人都需要爱,都是正常人嘛!既便隐瞒一点瑕疵也很正常,如同打广告一样,何况征婚不是商品买卖,需要两个人见面情投意合才行,如果说的是实事话,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有什么好说的呢?对吧!
何况,征婚是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隐私行为,一般情况不会留单位电话的,你怎么别有用心地又把涪阳地税所的电话又抬出来的呢?征婚纯属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请不要东拉西扯,损伤地税部门良好地社会形象。

地税系统坚持维护公平、正义的人
发表于 2012-3-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WER852网名:
你好!你是不是与别人牵手不成功而打击报复哟,可不要随便抵毁别人名声,诬陷一个好人哟!这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哟!
如果有征婚启事也很正常啊,每个人都需要爱,都是正常人嘛!既便隐瞒一点瑕疵也很正常,如同打广告一样,何况征婚不是商品买卖,需要两个人见面情投意合才行,如果说的是实事话,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有什么好说的呢?对吧!
何况,征婚是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隐私行为,一般情况不会留单位电话的,你怎么别有用心地又把涪阳地税所的电话又抬出来的呢?征婚纯属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请不要东拉西扯,损伤地税部门良好地社会形象。

地税系统坚持维护公平、正义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实征婚本是正常的,但发布虚假信息招摇撞骗就不正常了,况且一边与男人过一边又发布征婚广告就更不正常了,而且她还是一个公务员共产党员。她的真实年龄是49岁,却假报32岁,相差17岁,这还正常吗?如果要我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话,我将坦然面对。地税系统难道不应该反醒向公众道谦并加强对自己职工的法律道德教育吗?还有什么理由为自己鸣冤叫屈呢?至于我把她的个人信息说得较详细,而且还公布了她单位的电话号码,只不过是为了便于让公众调查事实真相,对她单位并无恶意。

发表于 2012-3-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通江毛哥 的帖子

应该是楼猪有病吧

追求不成,还埋汰人家

发表于 2012-3-6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太逗了

如果楼主所述属实、应该公之于众警示众人。但不应该将个人信息公布得这么详细噻。
发表于 2012-3-6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2-3-6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已经违法了,在这样公众场合发这样的帖子!是不是你没有追到,在此发泄?还是你被她骗了?

发表于 2012-3-6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傻小子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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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歪风”网友的说法对极了,有水平,佩服。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歪风”网友的说法对极了,有水平,佩服。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实征婚本是正常的,但发布虚假信息招摇撞骗就不正常了,况且一边与男人过一边又发布征婚广告就更不正常了,而且她还是一个公务员共产党员。她的真实年龄是49岁,却假报32岁,相差17岁,这还正常吗?如果要我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话,我将坦然面对。地税系统难道不应该反醒向公众道歉并加强对自己职工的法律道德教育吗?还有什么理由为自己鸣冤叫屈呢?至于我把她的个人信息说得较详细,而且还公布了她单位的电话号码,只不过是为了便于让公众调查事实真相,对她单位并无恶意。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实征婚本是正常的,但发布虚假信息招摇撞骗就不正常了,况且一边与男人过一边又发布征婚广告就更不正常了,而且她还是一个公务员共产党员。她的真实年龄是49岁,却假报32岁,相差17岁,这还正常吗?如果要我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话,我将坦然面对。地税系统难道不应该反醒向公众道谦并加强对自己职工的法律道德教育吗?还有什么理由为自己鸣冤叫屈呢?至于我把她的个人信息说得较详细,而且还公布了她单位的电话号码,只不过是为了便于让公众调查事实真相,对她单位并无恶意。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实征婚本是正常的,但发布虚假信息招摇撞骗就不正常了,况且一边与男人过一边又发布征婚广告就更不正常了,而且她还是一个公务员共产党员。她的真实年龄是49岁,却假报32岁,相差17岁,这还正常吗?如果要我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话,我将坦然面对。地税系统难道不应该反醒向公众道谦并加强对自己职工的法律道德教育吗?还有什么理由为自己鸣冤叫屈呢?至于我把她的个人信息说得较详细,而且还公布了她单位的电话号码,只不过是为了便于让公众调查事实真相,对她单位并无恶意。

发表于 2012-3-6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贴者莫非是她前任?

发表于 2012-3-6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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