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何梅患病死亡导致何梅与前夫的婚生女和现在丈夫的婚生子争遗产的遗产继承纠纷案。该案的审结虽为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划上一个句号,但个中滋味难以言表。 1996年12月,郎才女貌的何梅与杨海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小两口的日子过得令人艳羡。1999年春节,家中添一千金,取名杨婷婷,小女孩乖巧伶俐,夫妻俩视为掌上明珠。然而,丈夫杨海外出务工期间,两人的婚姻亮起“红灯”,夫妻间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恶化,双方于2008年协议离婚,小孩随父亲杨海生活,何梅分得位于阆中市双龙场的门面一间和住房一套。
转眼间到了2009年2月,何梅与本案被告李壮相识并同居生活,后双方结婚生育一男孩李强。2010年4月22日,何梅因咳嗽不止,到其务工地的某华侨医院住院治疗一周,无任何好转迹象,转院到四川省肿瘤医院,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于同年5月30日撒手人寰,留下哭成泪人的丈夫和正嗷嗷待哺的儿子。
何梅病逝的消息不胫而走,杨海曾因小孩抚养费和前妻争吵不已,但是都没有任何结果,此时看见抚养费将化为泡影,想起前妻分得的房产应该有女儿的份额,先后3次到李壮家要求协商此事,均遭到李壮拒绝。李壮对杨海说道:“老婆的财产已经全部口头遗嘱交给儿子李强了,你只有看的份,与你无关。”
杨海遂以儿子监护人的名义将李壮告到法院。
庭审中,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壮主张妻子何梅生前立有口头遗嘱,表示其所有财产由儿子李强继承,并有3位证人证实。该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将影响本案的结局。诉讼中,法庭对证人进行询问认定:死者何梅在于5月14日下午转院到四川省肿瘤医院后一周内,神智一直清醒。
法院认为,何梅于5月14日作出其本人的所有财产均由儿子李强继承口头遗嘱的意思表示时,情况并不危急;情势危急解除后,何梅要想将其财产全部留给儿子不仅客观上有时间的许可也有作出书面遗嘱的必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之规定,何梅所定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何梅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依法继承。
法院结合房屋评估价格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由李壮父子共同继承座落于阆中市双龙场的门面一间和住房一套的房产,李壮向杨婷婷支付房屋补偿款135604.30元。至本文发稿时,李壮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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