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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女干部的官员为何“嘴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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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08:14 |
这篇反讽文写得够味!
发表于 2011-12-19 09:09 |
:lol:lol
发表于 2011-12-19 09:17 |
路过

发表于 2011-12-19 10:12 |
可能有内情
发表于 2011-12-19 11:31 |
现在有些官员做了丑事不负责的多,不人大惊小怪。:lol: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1-12-19 11:41 |
:o:o

发表于 2011-12-19 12:29 |
这样乱日的一律处死。

发表于 2011-12-19 12:39 |
都不是东西·!:@

发表于 2011-12-19 14:00 |
要是真是强奸罪成立。那现在的法律也太不讲事实了。悲哀啊。

发表于 2011-12-19 14:02 |
法院都晓得他当时还说了《再来一伙》。难道有强奸犯会告诉别人我还要再来强奸一次吗?

发表于 2011-12-19 14:20 |
说得也是,总不成强奸还是很光荣的事,还到处说,生怕别人不知道。

发表于 2011-12-19 14:24 |
还可以再来一伙就不是犯罪

发表于 2011-12-19 14:56 |
不管那个烂人心头是怎样想的,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都是强奸。那个烂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定义,无可狡辩。此类垃圾,建议处以阉刑。

发表于 2011-12-19 17:06 |
:L:L:L

发表于 2011-12-19 18:22 |
良家妇女是不会这样出去喝酒的!
发表于 2011-12-19 18:23 |
:lol旁观

发表于 2011-12-19 18:46 |
这些辩词在法庭上说或许还有点点用,此处说了也白说,刘烂贼获刑已是铁板上钉钉!

发表于 2011-12-19 21:52 |
乱世用重典。矫枉要过正,回复反弹后刚好差不多。像刘陈这样的败类该用石刑!

发表于 2011-12-19 21:54 |
按我说,喝醉了摆在那里让人搞,谁不搞?

发表于 2011-12-19 21:54 |
刘习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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