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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暴力拆迁 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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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空见惯的事情,这世道!!!!!!!!!!!!!

发表于 2011-6-3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万金山被拆迁户 的帖子

建设局给的价是:房产分别是202.5元和275元/平方米;地产(性质:出让,用途:门市、住宅)1617.4元/平方米(折合107万元/亩),与相邻地段其他土地相比,恶意给业主压低4760元/㎡(251万元/亩)。比2007年金山房地产公司与广安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价112.27万元/亩还低4.4万元/亩。

很明显楼主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商住混合用地50年那种,估计到现在土地已经使用了20年左右了,个人觉得建设局给的地产赔偿款折合107万元/亩比较合理,因为土地使用权还有30年就到期了!但房产分别是202.5元和275元/平方米,这个给的就有点低了!因为1617.4元/平方米(土地)加上275元/平方米(房屋)相当于1892元/平方米,你去同地段买一套二手房最低也要2600元/平方米左右,所以最保守的估计房屋部分至少要给到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不过考虑到目前国家在调控房地产,银行收紧银根,利息不断上调,实际上房屋的变现能力不好,不能按揭贷款买房,再加上现在5年期电子式储蓄国债年收益率能达到6%而且不用交税,广安有很多门面要20几年才能收回成本(年投资回报率不足5%),住房的年收益率不足4%,好多人愿意投资国债不愿投资房产了!也就是说在火柴街那个位置,假如楼主想卖房的话,住房也只能卖个2000元左右,门面就更难变现!楼主可以算一下你目前每年总共能收多少租金(年收益率),如果按现在建设局给的赔偿款总额拿去买5年期电子式储蓄国债(每年收益6%)的话哪种收益更高?说句不好听的话,你的房子有人拆还算比较幸福的,要知道再过20年、30年中国不会像现在这样大拆大建,到时候我们的房子50年建筑使用寿命(有些建筑寿命只有30年到40年)到期了,成危房了,房屋自己夸了,土地使用权也到期了,政府最多就只有安排我们住廉租房(政府不可能掏钱给你建新房)!

发表于 2011-6-3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大广安 的帖子

听说广安城南恒大中天国际(原新华书店)最后那一批人有的是拆1平米赔2个平米!呵呵,现在这些人都变聪明了哈!

发表于 2011-6-3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发上来吧

发表于 2011-6-3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下届政府要治理暴发户

发表于 2011-6-7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fromuid=944834
     我晕,我就是岔马路片区的拆迁户,1:1.5比例的赔偿方式先签约的拆迁户是有达到的,但是目前还没轮到我们哦,拆迁办从开始搞的就是一哄二骗三威胁(这三目前还没出现),我也没看见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拆迁补偿的有关文件资料啊,奇怪了,别的地方网上都能查到当地这些大致资料,广安本地就查不到,别的地方都有优厚的补偿奖励政策,广安也没有,当初开拆迁听证会的时候几个“气宇轩昂的官人”在台上宣誓一样言之凿凿的说要听取大家的意见诉求,要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拆迁,鬼啊,那只是在为了配合电视台摄像头在新闻里面歌颂美好和谐广安讴歌的配音,会后能蒙一个是一个。他们三月份给我们未签约的拆迁户开了一个什么答疑会,说向上面转达我们的诉求,至今没有下文。当时我们在会上提出来的要求就是应按目前广安突飞猛进的房地产市场价考虑在1:1.5以内比例赔偿,但是好像没有提到1:2的比例啊,你不要道听途说以为我们在血盆大口哦,也有可能有,那是幕后的了,争取到的是高人哈:lol
     除了1:1.5以内的面积比例,就是装修比例啊,还有就是先安置后搬迁,这不算高要求吧:L

发表于 2011-6-7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情况是:业主的房屋在火柴街背后靠滨江路一侧。建设局给的价是:房产分别是202.5元和275元/平方米;地产(性质:出让,用途:门市、住宅)1617.4元/平方米(折合107万元/亩),与相邻地段其他土地相比,恶意给业主压低4760元/㎡(251万元/亩)。比2007年金山房地产公司与广安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价112.27万元/亩还低4.4万元/亩


  看不懂哟  你直接说住房赔你多少钱每平方,门市赔你多少钱每平方?

发表于 2011-6-1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进展情况

发表于 2011-6-1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6-1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日报》6月11日以《辽宁海城“软暴力”拆迁使怪招———不同意拆迁就撤销房产证》为题,报道了辽宁省海城市的违法拆迁现象。  记者进一步采访发现,海城市为了规避今年初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还有另一个怪招,即不是依照新拆迁条例进行评估补偿,而是直接将被拆迁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便裁定先予执行。
  财政局起诉要求立即拆除
  海城市西柳镇的被拆迁户王守林于1999年3月18日与海城市西柳粮库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粮库出地、王守林出资,双方联建房屋。
  上述建筑今年2月被海城市纳入了拆迁范围,包括王守林的5个门市点。按照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本来应该进行评估,作价补偿。没想到,海城市财政局却于5月19日,直接将王守林诉至法院,请求确认1999年的协议无效,所涉王守林房屋立即拆除。
  王守林认为财政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海城市财政局在诉状中的说法为:自2004年10月,海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海城市财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西柳粮库的资产为国有资产,西柳粮库土地为国有划拨仓储用地。财政局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因此,西柳粮库无权处分国有资产。
  在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中,要求王守林立即拆除的还包括与粮库土地无关、王守林在取得使用权证土地上自建的13座房屋。这13座房屋中有3座已取得房屋权证,建筑面积4723.24平方米;10座没有取得房屋权证,建筑面积2072.54平方米。
  “这13座房屋完全是自建房产,与粮库、财政局无任何关系,财政局凭什么对这些房产也提出拆迁的请求?”王守林百思不得其解。
  财政局在诉状中的解释为:“为了城乡规划,被告所有的房屋应依法从拆迁区域范围内迁出,被告无理由拒不迁出。由于被告王守林的行为,已构成妨碍,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的落实。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整体利益……”
  一周内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财政局将王守林诉到法院后,王守林曾委托律师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王守林提交管辖异议申请的当日下午,海城法院便下达裁定,驳回了其管辖异议申请。
  正在王守林就驳回管辖异议裁定,准备向鞍山中院上诉之际,海城市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6日向王守林下达了一份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将王守林在拆迁区域内的13座房屋和5个门市点全部拆除。
  从财政局5月19日起诉,到法院5月26日下达先予执行裁定,前后只有一周时间。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民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尚未生效前,受理案件的法院应该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因此,无权就案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最高院:拆迁案不得先予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恶性事件屡屡发生的现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对人民法院在涉及到有关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通知中特别提到,“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针对海城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有关问题,记者在几天前曾专门发函给鞍山中院和海城法院,要求两个法院对上述问题作出解释。然而,截至记者发稿前,仍没有接到两家法院的正式答复。
  记者在发稿前获悉,5月30日,海城法院曾派人到王守林家,称财政局已经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下达了准许撤诉的裁定,并让王守林的妻子李彩霞在一份送达回证上签了字。“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应该给被告一份,然而令人生疑是,法院让我签完字后,并没有把准许财政局撤诉的裁定留给我家一份。”李彩霞对记者说。

发表于 2011-6-1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外地律师告吗、怕什么,只要不怕死一定搞定。他们有钱总怕死的,如果是我的话就同他们搞到底,大不了死吗、搞死他们全家怕什么.

发表于 2011-6-13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用说,没政府支持,谁敢乱拆。到北京去,或者请华西都市报先来报道

发表于 2011-6-15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我也是万金山被拆迁户,个中的酸甜苦辣自己知道,伟大的政府啊!!!!!!我们生活在和谐的社会—————还担心会放过坏人吗?

发表于 2011-7-24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的政策在地方顶屁用,除非将土地的买卖权收走,几十爷子就不得这样干了。为什么?没有了利益驱动噻!
发表于 2011-7-2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转发到天涯论坛去,让网友们给你出出主意

发表于 2011-7-26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2-1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11-12-1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11-12-16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sd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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