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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相如新传

蓬安县人民法院荣获“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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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系统其实就是老子、儿子、孙子的关系,试问谁不说自己的孙子乖呢?

发表于 2011-3-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法院丢人都丢到网上来了

发表于 2011-3-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也没错,蓬安县法院本来就是制造冤假错案的优秀

发表于 2011-3-7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最高法院蓬安县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的依据是什么?
是奇迹还是新闻?蓬安法院的内幕最高法院是否知情,这个优秀是他们申请的还是最高法院任命的,如果老百姓说假了,可以提几个案子在中央电视台面对全国观众,请律师、法学专家、检察机关和有正义感的法官及全国人民来评论蓬安法院是否该评优秀?

发表于 2011-3-7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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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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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强,七十年代中期进入内蒙古守备三师炮兵团(81636部队),在部队学会了开车、修车等各种技术。80年代复员回到了自己的家乡。83年改革开放春风来,吴强购回蓬安县第一个私人货运用车跑运输。虽然吴强文化很低,由于部队几年的生活锻炼,对事业充满了自信,几年间发展很快,南充日报社曾几次报道:复员军人发家致富。成都军区战旗报社到蓬安来专访,将吴强树立为退伍军人致富的典型,几年间成了当地的一位致富带头人,蓬安县人民政府多次评为优秀驾驶员和个体协会委员,先富起来的带头人

       

现在,一个复员军人从勤劳致富变成了老上访户。

  由于有正义感的吴强因原交警队指导员撬另一车号牌,而说了一句公正话,得罪了交警大队。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落,事情发生在1991年4月3日,交警队指导员借故撬掉了吴强私营汽车前后两块号牌,吴强多次索要未归。

  军人的性格促使吴强踏破了地方党政机关的大门,无数次上访,要求交警队返还号牌,但交警队充耳不闻,拒不归还。车子没有号牌,无法上路行驶,吴强到稽征所报停,稽征所要求:必须要缴回号牌,报停未获允准。1993年元月稽征所以不能报停而欠养路费为由申请法院强行扣押吴强的货车。蓬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唐自万,不问清红皂白,也不通过开庭审理,将吴强的货车核定(3T)卖了,卖得的价款3450.00元,法院判决书上却只认定了2500.00元,还不如车上的6个新轮胎的价值,吴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通过艰难曲折,法院终于立案,案子经过多次开庭,几上几下,法院也认定了执法机关的违法性,对于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这个问题上,法院枉法裁判.,后来,吴强向检察机关申诉,引起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抗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南充中院再审,南充中院2001年作出判决(1998)南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此案未开庭>,再次认定赔偿变卖的汽车2500.00元,非法扣押期间营运损失37544.00元,合计40044.00元。一辆3吨位未报废的货运汽车才值2500元吗?在走投无路的的情况下,吴强又向有关媒体反映,北京媒体第二次来蓬安采访并以《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作了报道(中国法制第二辑法案评说),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也对此案作了点评.更奇怪的是在交警大队被法院冻结了的2.2万多元,在没有法院解冻的的情况下,竟在交警大队煮熟的鸭子飞了,消失得无影无踪。

    吴强再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息诉服判。2002年4月不服输的吴强又请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致函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法处理。吴强连续几年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无果;吴强又向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南充中院批复:吴强案已经中院再审,只能由省高院立案再审了。

发表于 2011-3-7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纯系个别当事人因其个案法院未达到其无理无据请求而造谣中伤。

发表于 2011-3-7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公平正义是法院的神圣职责,少数人的无理取闹、违法犯罪理应受到正义的审判。极极少数人对法院不满,这很正常!法院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你少数人为一己私利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法院怎么会支持呢?也难免有人心生怨恨,发泄不满。

发表于 2011-3-7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法院获“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当之无愧!

发表于 2011-3-7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法院制造的冤假错案岂止是个案?可以说罄竹难书,需要的话可以找很多当事人与你们对峙,你说这样的话如果不是知情人就是狗官!只有无良知的狗才在这里狂吠!

发表于 2011-3-7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女娲补天 的帖子

举例说明,空喊啥子口号!树正不怕影子歪!

发表于 2011-3-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喊冤!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是黒恶诈骗团伙来源:百度贴吧http://tieba.baidu.com/f?kz=805402894

     2001年农历9月19日,陈再勇把根本不懂一点造纸技术的邓卫国找到我家来,要我和他一起联合办纸厂.我一没技术,二没有多少积畜,三要农忙没有时间就没有答应.陈再勇反复与我说是用最新的高科技造纸,很赚钱的.他又安排邓卫国给我种了一天小麦,硬要我和他一起办纸厂.听他说的天花乱醉我当时没想那么多就同意了.接着陈又叫我去租厂房,我便于2001年10月5日去找我们那里的水库负责人陈道财谈租厂房的事,陈道财说租金要1500元,我觉得太贵我说最高出1000元,陈道财不同意我看谈不成也就没谈了.当天晚上陈再勇和邓卫国去陈道财家里不知怎么谈的陈道财居然又同意1000元把厂房租给我们了.他们谈好之后连夜又跑到我家来说房主同意了叫我签合同,还特别交代我说我和他(陈再勇)办厂的事不在让房主知道,我由于没什么文化又是农民当里不知其意,便于第二天(10月6日)和房主签了纸厂租赁合同.

     过后,陈再勇以中介人的名义让我去和邓卫国签了技术转让协议,并对我说我和他(陈再勇)合伙办厂的事不要让邓卫国知道,后来我才知道为份协议是陈再勇和邓卫国一同起草的.与邓卫国签了技术转让协议后陈再勇在2001年11月14日又找我签了合伙协议.协议明确了”共担风险,同亨利益”的承诺.签过合伙协议陈再勇马上叫我和邓卫国各交5000元订金给他,为了他去把高科技机器买回来我前后交给他共计1200元(陈再勇)收.实际上他只花了3800元去废品站购买了一台已经报废根本不能造出纸来的旧纸机,不仅如此陈再勇还把这台机器里面的主体配套设备约几吨重的封缸机和制浆桶私自卖给了蓬安钢厂,所卖的钱自己揣入腰包,给我运来的纸机是一个空壳。

    在2002年1月7日开业试机时根本没有造出一张纸来。这说明陈再勇在和我合伙办纸厂的前后完全是利用了我没文化不懂高科技的弱点,先以中介人出面,后以合伙人名义办厂对我进行了全程的欺诈。由于造不出纸,陈再勇便在2002年3月2日提出散伙,散伙时他对我说:他买纸机17000元,他合伙出资3600元合计20600元,扣出我付给他12000元,我还要付给他8600元。实际上陈再勇是利用我的油来榨我的骨头。他并没有拿自己的一分钱去买纸机也没有拿一分钱去原材料,建厂的一切开支全部是由我一个垫付。(他所说的3600元是他购买一部份沙子砌围墙和电费所用),纸厂的亏损约5万元陈再勇不承认.县法院也不判决各自负担多少,法院根本不采取我的任何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陈再勇理直气壮地去法院告我欠他的款项8000元.对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案情蓬安县法院审判长朱卫东;书记员杨承杰:两位所谓的”法官”居然审得一踏糊涂,他们伪造一审审判笔录(手印不是我本人的;一审笔录不是我签的字)怎么又形成了卷宗材料?过后,蓬安县人民法院(2005)蓬民监字第7号明确指出:”一审原判准定事实有错误”经县人大听证决定再审,再审又由王秋明;唐碧英;朱运和;何强几个”法官”负责审理,在审理中有错不纠变本加厉,加码,指责我欠款不还,还威协我要拘留我申诉人(我反诉费交了1000元不但不出发票反而漏审,这是法院违法行为)试问这难道是共产党的人民法院吗?是为民作主的”法官”吗?对这一起原告和法院合伙欺诈,知法犯法的黒恶势力团伙共产党允许存在吗?

   
    我的冤案如果得不到处理,只要共产党执政我将在有生之年继续向党的总书记审诉。

     我现在真的不知道我应该怎么办,希望社会各介人士看到后可怜可怜我请帮帮我这个年迈的农民!!!

                                                     申诉人:伍声德


发表于 2011-3-7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地狱之花 的帖子

举例说明,空喊啥子口号!骂啥子人!树正不怕影子歪!我作为公民,已看不惯这些任意中伤之人。

发表于 2011-3-7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7-7/200772121142351621.jpg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陈毅生,男,现年55岁,汉族,个体户,住蓬安县相如镇(原周口镇城东路花厂湾2号)。



异议申请人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和四月先后在原蓬安县红旗农村合作基金会因建房,购货而贷款八万元,以申请人本人座落在周口镇花厂湾2号的冷冻厂及住宿楼作抵押担保,其房产证号为蓬权字第3225号,四层半砖混楼房,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产权证登记为333.37平方米,有的面积未计算,产权证存根有说明,土地证为蓬国用字第0479号,建筑占地面积103.9平方米,贷款单位收证人吴宏出了收条。



二○○○年因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蓬安县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一月八日在送达起诉状附本的当天以作出裁定“被告陈毅生立即偿还蓬安县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八万元及利息”。蓬安县法院在作出上述裁定的次日即十月九日将我拘留十五天。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蓬安县人民法院的(2000)蓬经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毅生归还蓬安县周口镇红旗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本金145000.00元,分别按合同约定偿付资金利息”。此判决误将我贷款八万元本金变为14.5万元,我不是赖帐不还的人,在我拘留期满出狱后不久,我留下儿子在蓬安本地帮人,我领着全家离开蓬安,妻子、女儿在南充,我南下广西、柳城县,广东揭西县等各地打工挣钱,准备还债,不幸的是二○○六年我患了高血压疾病,有时高压达240汞柱,底压125,去年年底我回到南充,以发展到口眼歪斜,言语不清,半身瘫痪。于二○○七年元月一日到南充市中心医院进行了CT检验,确认为是我以患右脑出血,经抢救治疗,虽保住了性命,但至今因脑溢血形成了后遗症,功能受限,活动困难。



在我外出打工及生病不知情的情况下,蓬安县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我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蓬执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将属于我家产权所有的位于蓬安县花厂湾2号三楼一底房屋一幢(面积333.37平方米)以177829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蓬安县相如镇政府,以抵偿我所欠相如镇的相应债务”,我对此裁定不服,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蓬安县法院于二○○○年十一月二十日(2000)蓬经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向合作基金会借款本金145000.00元有误,我实际只向合作基金会借款八万元,有当时借款条据为证;同时蓬安县法院于二○○○年十一月八日民事裁定书也认定了我实际借款本金为八万元,蓬安县法院上述民事判决错误的增大我借款本金数额为145000.00元无形当中增大了我还款的数额。这样将利息滚利息,转为本金的算法是不对的,作为法官,不按贷款本金的约定利率计息是不应该的。



二、我家的住房座落在蓬安县相如镇花厂湾2号,即现蓬安县城老广场旁边,属黄金地段,房屋为三楼一底砖混结构,面积333.37平方米,按每平方1000元计算也价值30多万元。上面三层为住房,底层为层高六米全封闭的冷冻厂,仅冷冻厂连设备就价值40余万元。蓬安县法院在二○○六年十一月执行前委托评估单位评估时,即不通知我到场就擅自委托评估单位对我家房屋和冷冻厂作出177.829元的低价评估。(注:谁都知道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土地涨价,导致房价猛涨的情况),事后蓬安县法院简单的以我下落不明为由60日公告形式,造成我在评估前不能到场选择评估单位和在评估后不知情不能对该低价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结果。(注:蓬安县法院在2006年评估我家房屋前,我妹陈茂辉曾去找过县法院执行局的同志要求帮我还钱,但法院不收,后过了不久法院执行局刘局长到我妹陈茂辉的理发店时,说“评估报告以出来了,我妹要求看一下,刘局长坐在车内只是拿在手上晃了一下,根本不给,我妹陈茂辉又当着吕江海、白志平在场向刘局长同志求情,要求帮我还款,被拒绝。)。



三、我是个欠债不赖帐的人,自二○○○年十一月被拘留出狱后,家里的所有房产于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全被法院查封,我们夫妻二人只好外出打工,下定决心挣钱还债,几年来我已挣够了还清欠款的款项(附在蓬安建设银行和商业银行存款单)。不幸去年我患高血压下半年引起脑溢血,经抢救治疗,虽留下半边瘫痪的后遗证,但待我病情稍有好转,便由我妹陈茂辉的护送下,于今年大年十六起到现在几个月以来,我找到了相如镇母镇长,法院执行局刘局长,县法院院长刘院长、杨院长、张院长,县人大主任廖主任、刘主任,多次到县政府找邹书记、袁县长、陈县长(注这三位未见到面,只有把申请还款资料留在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信箱内),后我们又到了市政府,市政法委,市人大递交了申请还款书,本月9号市长结待日我又找到了杨市长递交了还款申请书。几个月以来,我拖作麻木的半边身子,四处求情,要求还本还息,但蓬安县法院却拒绝我交钱。



四、我陈毅生全家现有五口人,妻子罗玉秀,现在外打工,大女儿陈兰,现在成都电子科大读研究生,小女儿陈吟秋在南充读高中,大儿子陈龙今年24岁,在蓬安县城地球村网吧打工,由于房子被法院查封后无房居住。几年来只好在老板家守网吧过夜。我们全家五口人,只有在蓬安县相如镇花厂湾2号这唯一的一处住房,如果蓬安县法院坚持要按(2006)蓬执字第161号民事裁定执行,将我这唯一的一处住房低债给相如镇政府的话,我这个脑溢血后遗症,半边瘫痪的病人将到何处去安身?我的二女儿高中毕业后万一没考上大学,回来又到哪里去居住,大儿子现已24岁,将来婚配又到哪里去落脚?我现在向法院交钱不收,难道硬要将我的房子抵出去?把我一家人搞得流离失所吗?再说共产党的政策“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别是现在胡总书记提倡的和谐社会,其主要精神是要老百姓安居乐业,总不可能把我全家,特别是我这脑溢血后遗症半边瘫痪的病人,从我唯一的住房中撵出去,露宿街头或住岩洞吧?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也只能对有关债务当事人的门面房和多余的住房进行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要给当事人留够一定的生活用房,案件的执行,不能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不能超标的扣押、查封,更不能超标的执行。蓬安县法院将我唯一的一处房屋抵给相如镇政府,造成我全家五口人无房居住是不应该的。



综上:蓬安县法院(2006)蓬执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简单的将我家唯一的一处住房抵债给相如镇政府,造成我一家五口人无房居住的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强行执行的规定不符,与党的一贯政策不符,现我诚挚的恳求有关领导关注,同时我请求蓬安县法院领导慎重研究,撤消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蓬安县法院(2006)蓬执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我已托人查过,蓬安县法院虽裁定将我座落在相如镇花厂湾2号房屋抵债给相如镇政府,但至今还未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附房管局证明),我现仍愿意用我打工挣来的钱偿还原向周口镇红旗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八万元及利息的债务,同时请求蓬安县法院在我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将我原抵押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和我妹陈茂辉的房产证归还给我们。




此致











异议申请人:陈毅生



联系电话:13219153760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发表于 2011-3-7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例子一大把,你要好多

发表于 2011-3-7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中所显示的房屋是周口城区“著名”的碉堡楼哟!

发表于 2011-3-7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梦在天堂 的帖子

图中所显示的房屋是周口城区“著名”的碉堡楼哟!

发表于 2011-3-7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梦在天堂 的帖子

应讲证据!这纯属无稽之谈!请自重。诽谤他人,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你如果认为判决有问题,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别在这里瞎折腾了,因为我不是法官,我无法给你作任何回答。

发表于 2011-3-7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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