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67387|评论: 160

我的土地是否应该被执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3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领导、网友们

我叫魏泉渊,四川广安市人,是一个执行案件的厉害关系人,如今已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弄得苦不堪言,陷入了深深的迷惑之中,我弄不清楚的是到底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有问题呢还是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有问题?今天,我怀着十分愤懑的心情向你们反映情况,恳请各位领导、网友们,尤其是对法律比较熟悉的朋友们百忙之中抽空了解一下我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并发表宝贵意见,不论你是否支持我的观点,我都将不胜感激!

一、涉案土地的情况

2006年6月11日,王仁江与蒋建明签订《内部转让合同》约定:王仁江将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城南西出口片区35号划拨地转让给蒋建明,合同签订后,蒋建明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转让费用。2006年10月13日,蒋建明与我商量共同开发该宗土地,并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蒋建明负责办理该宗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以及开工、竣工手续;我分期支付给蒋建明867000元及利益25000元后,由我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蒋建明不作任何干涉,不再参与盈亏分担。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我分期支付给蒋建明和王仁江共同指定的受益人共计89.5万元(多出的3000元是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同年11月16日,我以蒋建明的名义,向广安市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432507元,广安国土局以王仁江为使用权人办理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9月25日,蒋建明作出书面承诺,决定将与王仁江签订的《内部转让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转给我来继续履行,王仁江对此表示认可。但后因出让人王仁江为逃避他人债务,一直无法找到其本人(法院多起涉及王仁江的执行案件均未找到王仁江本人),故未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9月,我在办理完该宗土地的开发建设的所有审批手续后,随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目前,该宗土地上的主体工程已修建至四楼,建筑工程量已达200万元。

二、执行的基本情况

2004年6月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根据四川省南充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申请及相关判决,启动了对四川省广安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2008年5月30日,该院作出(2004)顺执字第381-10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四川广安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仁江为被执行人,同时查封了登记使用权人为王仁江的广安市西出口片区35号土地使用权。

2008年6月20日,我得知该宗土地被查封后,随即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该院组织进行了执行听证,事后却把我作为案外人对标的物提出的异议进行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2004)顺执字第381-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异议请求,并裁定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同时还裁定王仁江个人财产与四川省广安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同时,该裁定还明确告知“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2004)顺执字第381-11号民事裁定书后,蒋建明对王仁江就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2009年5月19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以(2009)广安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对王仁江、蒋建明和我之间就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了确认,并明确王仁江应当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据此,我于2009年6月22日再次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但该院至今未能给我答复(按规定,该院应当在15日内给予答复)。

2009年8月10日,南充中院到广安中院协调此案。南充中院在详细听取了广安区法院承办法官办理王仁江与蒋建明以及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的情况介绍后认为,广安区法院从合同的角度认定涉案土地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有道理的,但坚持认为“自己的查封在先,诉讼在后”,希望广安区法院撤销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南充市顺庆法院执行法官张勇在介绍执行的依据时强调,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目前仍然登记在王仁江名下,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该宗土地并无不当。两个中级法院未能就实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均表示要分别做四川省南充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和我的工作,选择一个折中的办法---由我拿出一部分钱来了结此案。但我不愿意接受这个方案,因为我不明白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09年10月2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再次到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协调,提出要我支付50万元了结此案,为达成此目的,同时要求广安市建设局对涉案土地上正在进行施工建设予以停工。2009年11月20日,广安市建设局依据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的要求,下达了停工通知。

三、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4)顺执字第381-10号民事裁定书严重违法。2006年12月26日,王仁江在转让广安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股份时约定:转让之前的公司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但王仁江在2006年6月11日与蒋建明签订《内部转让合同》时就对该宗土地已经进行了处分,在此基础上,我于2006年10月13日与蒋建明签订《合作协议》后,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项,并于11月16日完成了“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变性手续,取得了以王仁江名义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实际占有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在此之后,还办理了建设施工的相关手续、缴纳了涉案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所有规费,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广安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因此,即便是王仁江愿意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也只能用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时侯以及这之后拥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应包括在此前已经依法转让的财产。2008年5月30日,顺庆区人民法院根据王仁江在转让广安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股份时的单方承诺,裁定将王仁江个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在此之前已依法转让给他人的土地,严重侵犯了土地买受人蒋建明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4)顺庆执字第381-11号民事裁定书严重违法。

1、该裁定剥夺我的申请复议权。顺庆法院对我继受取得的土地进行查封,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我以利害关系人身份,于2008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该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但顺庆区人民法院采用“移花接木”之术,擅自篡改我的诉求,把我提出的“对执行行为异议”变成了“对执行标的物异议”, 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裁定驳回了我的执行行为异议申请,该裁定实际上剥夺了我的诉权,使我丧失了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力。

2、该裁定越权认定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按照法理,执行工作只能处理程序方面的问题,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判,否则,必将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导致以执代审。而顺庆法院在执行市建司申请执行广安宏立房公司案件中,越权对王仁江、蒋建明和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的法律效力进行裁定,显然属于以执代审,严重违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侵害我的诉权。

3、该裁定违法认定王仁江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即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这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公司股东的实体权利,当然也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作出相应的判决。另外,执行中追加当事人是判决书既判力的扩展,这种扩展不能无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第76条至83条对追加被执行人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追加主体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翻阅整个追加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未发现公司人格否定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第三,按照执行规定,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只有注册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无偿占有公司财产几种情形,而本案中并不涉及。

四、我的诉求及理由

顺庆法院应及时解除对广安市广安区城南西出口片区35号土地的查封,其理由有以下五点:

(一)按照与蒋建明签订《合作协议》的约定,我已支付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转让款项,完成了土地的变性工作,并实际占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还办理了建设施工的相关手续并实际进行施工建设,虽未对该宗土地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原因是出让人王仁江为逃废其他债务,故意躲避,我并无过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二)王仁江、蒋建明与我之间涉案土地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无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仍然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予以对抗,显然属于“执法违法”的行为。

(三)顺庆区人民法院坚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无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客观事实,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存在,继续对已正在进行施工建设的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执行,纯属机械套搬法律,这极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也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四)四川广安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运转良好,在广安市广安区五福南路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名称“宏立居”),且王仁江本人在该公司仍然占有3%的股份,完全有能力履行其所欠债务。

(五)本案执行中涉及标的仅仅为30余万元,但该院查封的广安市广安区城南西出口片区35号土地现在的市场价值达550万元,目前,已投入建设成本和各类规费已达200余万元,该地块上的总投资已达750万元,查封的标的物严重超标,无异于“杀鸡取卵”。


我于2009年12月6日将以上案件情况向四川省法院作了反映,并希望及时派员彻查此案。省高院于2009年12月7日以院长信箱给我回复:邮件已收到正在处理中,但至今未有任何音讯。我相信,只要是在中国大陆的土地上,法律的适用是统一的,我不明白:为什么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就变成了这样?在国家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他们竟然不顾法律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存在,对法律断章取义,野蛮执行,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把我往绝路上苦苦相逼,我不明白:到底是法律的规定有问题,还是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的素质有问题?

魏泉渊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新区万兴一巷62号

联系电话:13882616998
13882661028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39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0-3-3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不 应该被执行。

发表于 2010-3-3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法院应该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发表于 2010-3-3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还是要尊重事实哟!!1

发表于 2010-3-3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不能太机械,已经是事实合同。别人都在履行了。事实重于形式

发表于 2010-3-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制健全的今天,一切应该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10-3-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法院应该解除查封!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0-3-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这样,找上级去

发表于 2010-3-3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咋会这样!

发表于 2010-3-3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太厉害了

发表于 2010-3-3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院不讲法。总有讲法的地方,要坚定信心!

发表于 2010-3-3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法院应该及时解除查封才对。

发表于 2010-3-3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在哪里????

发表于 2010-3-3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法院也太Y了

发表于 2010-3-3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按法律办事,难道其中有什么“隐 情”???

发表于 2010-3-3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已经付清了全部款项,又有广安法院的裁定书,确认了你们的转让合法,还有司法解释“17”条的规定,你们又在事实履行,南充法院没理由还要继续执行你的土地。

发表于 2010-3-3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纯属机械执法。

发表于 2010-3-3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上一楼观点!

发表于 2010-3-3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你能得到公平。
发表于 2010-3-3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一定会得到解决,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不要为了自己的私欲而不顾老百姓的利益!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