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晚上好!在下要把第四个问题的第一部分重贴一次,请允许。
四、行使裁判权,删掉《抗诉书》中重要内容,造成检方“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原告败诉。
1、判决书第五页第二段引述<抗诉书>内容时,删掉了二、三审判决书有意隐瞒而被检方查出的二审违反法定程序一事。
二审时中院因房屋基本造价无法确定,于2001年7月19日发(2001)绵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由于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决算,房屋基本造价现无法确定”,要被告对新建房审计,交决算价,以确定新房基本造价。后来被告拒绝决箅,中院违反“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的规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时又直接作出判决。这是明显的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的行为。但在二审判决书中却隐瞒了这一生效民事裁定诉讼环节,不予表述。
原告在向高院申请再审中,二审违反法定程序是理由之一。根据(2002年9月10日
法发【20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四)项“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改判!后来高院作出民事裁定: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绵阳中院再审。庭审中,主审法官曾淡而无味地问过被告审计了没有,被告答没有,接着就没有下文了。这样,在被告没审计情况下,即中止诉讼的原因仍未消除,不能恢复诉讼时中院又判维持原判,而且在判决书中再次隐瞒,不表述这一程序环节和被告至今未审计这一事实。
原告在向高院、高法、中政委和检察院的申诉中,这一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是重要理由之一。现在由于抗诉,高院只得提审,但为了给中院戴顶依法审判的桂冠,得出保形象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结论,判被告胜诉,高院当然要凭审判权删除《抗诉书》中相关部分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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