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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委屈的老李

投资人致嘉陵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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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2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是想我们没饭吃 然后格他们的命

 楼主| 发表于 2021-7-12 08: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六  没有在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1-7-12 08: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七   没有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楼主| 发表于 2021-7-12 08: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7-12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是发改立项,电力审批。  但你要开工建设,需要拿着这些资料到建设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建设资料。。所以说城管要阻止你。
   本身是的挺好的便民项目,城管可以管你是合法的。。让你开工,后补手续也是可以。

    至于原因,你应该懂的。。。。。

发表于 2021-7-1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不是发了两次?我看到城管回复了
QQ图片20210713165236.png

发表于 2021-7-13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城管局长烧点香,你懂得。
发表于 2021-7-13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如果真是这样,还是要按照层序来办,不能违法,助长腐败!

发表于 2021-7-13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相当于买房子,你先要去备案,但是不能说只备个案那房子就是你的,还要走其流程,至到拿到房产证那那是你的房子

发表于 2021-7-13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拆了再建

发表于 2021-7-1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获得相关的手续批复,好像还离居民楼非常近,存在安全隐患,这东西还要安变压器吧,容易给附近造成电压不稳,电动车还有充电暴爆炸的风险,虽然概率很低!

发表于 2021-7-1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这个还是先要以大家的安全为主,科学规划下才行,不然即使修好了,周边的住户也要找你

发表于 2021-7-13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及时止损,要是全部修好了再来拆,估计的损失更大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们的标题再次被什么人改了,回复也审核不过,还有不有让我们说理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神奇了,文章都发在网上十几天了,几千网友都看到了,中途还可以改标题,神州大地奇葩事太多,下一步准备做什么可以不可以提前告知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南充没有说理的地方我们就找其他平台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 的天,我有点不敢相信我的眼睛了,下一步是不是准备让我们闭嘴消失,头顶上空还有没有青天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 城管的水军还不少,欢迎跟帖,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我委牵头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0年7月14日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专)用充电桩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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