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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鹊巢鸠占[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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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从事项目开发物权竟然变债权南充中院程鹰法官助纣为虐致鹊巢鸠占——项目开发人蒲红兵泣血举报                                  :举报人:蒲红兵,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东体巷1号2单元附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6504041196。2010年,我借用(挂靠)四川省阆中市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取得苍溪县食品公司所在地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启动,并于2010年9月7日与厦新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承包合同》,合同中明文约定甲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合同),2010年9月14日厦新公司向我出具委托书以公司名义负责办理该项目的前期规划立项土地征用相关手续(详见委托书)。2013年5月28日,厦新公司与我再次签订《关于改建苍溪县食品公司(梨乡园)协议》(现更名为“华韵春天”),协议中对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补充完善和说明(详见协议)。2014年3月28日,通过多方努力,我取得该项目的改造权实施至今。在这长达10年的时间里,我严格按照协议组建项目部,完成该项目的前期规划立项、土地征用、拆迁及拆迁户的过渡安置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所有手续的取得,先后共投资35239658元(苍溪审计局审定金额),至始至终,厦新公司无一人参与,也未作任何出资。2014年在该项目基础开挖时,对城郊中学教学楼造成沉降缝增大的安全事故,时任建设局长王德雍和政法委书记李仕君现场处理,我根据领导指示,在质监站的监督下,立即找西科设计院专家现场指导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此事故后,建设局要求厦新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必须对项目代管代建。至此,厦新公司法人代表周林才正式登场。周林入驻项目后,立即解散原项目部班子,说是代管代建,但既无具体人员分工,又无资金投入,施工过程中的资金组织、关系协调等一切事务仍由我一人协调处理。在此期间,为了项目顺利推进,我四处融资达2000余万元投入工程,因工程进度缓慢,加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滞后,致预期目标不能实现,我也无力按时按借款约定偿还借款。其中债权人谈勇(我先后在谈勇处借款190万元,利息150万元,本息共计340万元)因数次催还借款本息无果,遂将厦新公司法人代表周林和我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并查封以厦新公司名义开发的为四川省苍溪县“华韵春天”商住小区16-1、16-4......20-4等号的21套住房(详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因厦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做出(2020)川13民终1390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通过大量的事实依据,依法做出了(2020)川1381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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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1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因您反映的是法院案件问题,请你向法院了解详情,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建议您向更高一级法院进行反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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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7 22: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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