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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一个严重问题。外逃贪官中既有像辽宁省凤城原市委书记王国强、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振忠那样的知名人物,也有大批隐姓埋名“潜伏”在异国他乡的小官小吏。据报道,以往外逃贪官多是在案发后仓促出走,现在则是在案发之前精心做好准备,瞅准时机鞋底抹油溜之大吉。一批中国贪官潜逃到美国洛杉矶、纽约、加利福尼亚等地后,大规模购置豪宅,甚至影响了当地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这些外逃贪官在异国大肆挥霍赃款,过着梦幻般的奢华生活,他们成功出逃并享尽“洋福”的故事,对国内一些贪官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 防止贪官外逃,首先需要严守国门,有效封堵贪官潜逃的“出口”。最近几年,各地普遍强化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严格公职人员出国护照审批管理及出国境审查,旨在从程序上严把官员出国的关口,防止贪官钻管理不善、程序不严的空子混出国门。要求在各省市内部及之间,建立和完善防止贪官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预警机制。这将有利于把封堵贪官外逃“出口”的工作,从出国程序的关口前移一步——如果一个官员已经暴露了腐败迹象,存在着外逃的可能,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就应当及时将信息告知组织人事、公安边防等部门,以便本地相关部门及其他地方迅速联手,在该官员可能逃经的每一个环节展开围追堵截。
一是掌握贪官外逃前动向。在贪官外逃之前,纪检等相关部门应掌握其动向,及时堵截他们的外逃行动和资金流向,从而堵住贪官外逃的源头。此外,还要严格审批和限制官员及其子女亲属出国居留等涉外活动、强化体制外的监督,构建全天候党风廉政监督网络,堵死贪官出逃的后路。
二是重视国际间法律体制差异性。我们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国际反腐败网络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也不能估计过高。我关于其他区国家的法律体制和国情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和世界其他各国在司法领域上的接轨是一个极艰难的工作,与我国签署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只有二十几个,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在此之外,它们的司法体制在客观上并不支持、主观上也不赞成将罪犯引渡给我国政府 。
三是堵死贪官向外国转移财产路径。注重堵死外逃源头的具体指向性,贪官外逃前的迹象有子女出国留学、中资公司海外投资、转账国有资产以及携款潜逃。组织、纪检等部门要对位高权重的领导者出国行为进行规范,护照、出国审批手续严格化;对官员子女海外就学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排查;海关对出国官员细致把关;消减冻结有问题的官员转款权力等。 当前,中国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反腐合作,争取与多个国家签署引渡协议、法律援助协议等法律文本,以巩固追缉外逃贪官的国际合作格局;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内的刑事诉讼制度,适时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以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手段,追讨被外逃贪官转移到国外的腐败资产。这些努力能让国内的贪官清楚地看到,即便自己侥幸出逃到某个国家,也难免在这个国家受到追缉、惩处,最终被移交或引渡回中国接受法律制裁。 我们一方面要扎紧篱笆,封堵“出口”,严防贪官(以及疑似贪官)外逃,另一方面逐步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对中国贪官施以严厉打击,以法律惩治和心理震慑断绝外逃贪官的“后路”,就可以织下一张防逃追逃的天罗地网。 投案自首宽大处理
2018年8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自首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此举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2018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68.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74万件,谈话函询15.4万件次,立案30.2万件,处分24万人(其中党纪处分20.1万人)。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28人,厅局级干部1500余人,县处级干部1万人,乡科级干部3.7万人,一般干部4.5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14.6万人。 “想起自己那些违纪违法的事,我心里忐忑不安。后来想明白了,与其整日担惊受怕,还不如主动交代清楚,争取宽大处理。”看到身边的朋友被留置后,施小平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决定不再逃避。
而与施小平类似经历的还有时任南浔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姚昌喜。2018年 5月,姚昌喜主动投案。 还有河北省邯郸市委原统战部部长王社群、河南省焦作市副市长魏超杰、吉林省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刚振涛、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代全等多人也均选择了主动投案自首。
这足以说明,党的“十八大”开启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进展和胜利;这足以说明,我们党坚持的反腐败斗争只有进行时,没有休止符的重大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这足以说明,既然反腐利剑已经出鞘,那就必须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腐败斗争可以松懈。相反,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只能加强,不能松懈。事实证明,反腐败斗争责任重大,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并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并积极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谁触犯了党纪国法的高压线,谁就必须受到严厉问责,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小常识: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具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释义对本条规定进行了说明,其中提到了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 投案自首是否会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有所规定,投案自首不但可以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还可以从宽处罚。 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有五种情形,这其中就包括“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第三十九条还对“主动交代”作出解释: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018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另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撰稿:张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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