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与通江县两河口镇二里坝村四社村民张军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军父子多次找到我,友情协商,在我家签订的合同。)我们双方及其证人签了字的。张军与我签字后 并按上手印。 合同从6月15日开始产生效力。
6月16日上午,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军父子找来挖掘机,私自进入我房屋基础挖掘。把地基周围的定根石挖出来垒干墙(就是不用水泥砂浆,直接石头上垒石头)。等我发现时,他们已经开挖了很久。
根据合同,只要他付清了房款,房屋他才有权改变现状,而他们,不遵守合同,擅自野蛮施工,致使我好好的房屋瞬间成了危房,天理何在?
6月19日,张军父子无正当理由违约,房屋也不要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不履行了,让我的房屋变成了危房也不管了(我的房屋建在河边,共计五层,近20米高)。你们说,这还是人干的事儿吗?世上真有如此荒诞之人,置别人的安危而不顾,置法律法规而不顾,一点信用都不讲。荒唐得不能再荒唐了。
我们签订的合同他不履行,又于6月20日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6月22日正式搬家入住。我个人认为,在哪里买房,买谁的房,是他的自由,也是他的权利。但是和我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就应该履行违约责任。合同之外产生的违法行为应该主动承担,协商处理。
6月20日晚,张军父子在二里坝村委会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里坝村支部书记通知我与张军协商处理违约问题,在村支书及其村委会成员积极协商之际,张军父子把我们晾在一边,甚至扬言,说我爱咋咋地,爱告哪儿告哪儿。甚至都不愿在调解书上按手印。请问世上还有如此无耻之人吗?
事以至此,我也不再给他留任何情面了。告他,是一定的。同时也要曝光他们这种无耻行为。(保留揭发检举家庭成员从事多年违法行为的权利)。
不是我占理,就把事做绝。而是他们欺人太甚。你不要房子,大不了勇于承担合同约定责任,你们挖我房屋基础做什么?是何居心?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胡作非为?我想,换成任何人也容忍不了吧 ?
在他们眼里,法律法规就像他们说了算一样,再有钱,也岂能任意妄为?
作多了,终将付出代价。到头来,金钱失去事小,更多的是失去了人格和尊严,让儿女永远难抬头,更何谈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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