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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何平、侯中文书记领导下的巴中市中级法院敢于公然枉法的底气是从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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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经过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酌定减轻后未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了。执行完毕的2004年,熊医生刑满释放即以酌定减轻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为理由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审判长何齐答疑解释1、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判正确,生效;2、2008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对发生于2000年的案子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熊医生对生效的再审裁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5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医生的申诉理由成立,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1、刑法,刑诉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作出第3日将判决及相关材料逐级层报上级法院复核,上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酌定减轻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也就是说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只有上级法院才有权撤销,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权自行撤销,决定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是一个审级)
   2、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再审,不能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再审程序处理。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

    鉴于此,任何人都知道不论什么原因,巴中市中级法院都只有依法要脸地撤销再审裁判,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层报程序,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上级法院复核;只有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才可重新审理,重新作出裁判。巴中市委政法委领导下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就敢于不执行国家法律呢?侯中文书记最清楚。
   

只有巴中才可有这样的怪事
   当事人反复申诉10年得不到任何处理,全是巴中市委政法委领导有方。也只有巴中市委政法委领导下的巴中市中级法院才敢如此肆无忌惮地枉法,也只有何平、侯中文书记领导下的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才敢于对反复举报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欺上瞒下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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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6-19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睡着的人好喊,装睡的人难叫!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台上讲话装聪明,具体办事装糊涂,群众举报装眼瞎,百姓呼喊装耳聋,面对冤错装哑巴,这不像装睡更像装死。
 楼主| 发表于 2021-6-20 0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就不能允许对巴中的冤假错案依法纠正一件吗?

发表于 2021-6-20 21: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向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70多天了,别提了。要求依法拘捕被申请人,执行法官光口头同意,就是不见行动。申请高消费限制令和列入失信黑名单,一天推一天,说6月底看看。真的办事好难
 楼主| 发表于 2021-6-20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之所以敢于肆无忌惮地枉法,就是因为有书记罩着

发表于 2021-6-2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觉得呢?

发表于 2021-6-28 1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6-29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都不懂刑事再审的基本条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才能提高再审处理吗?


难道都不知道(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由于适用酌定减轻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还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以再审处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6-29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是走过场,这是登峰造极的走过场。
 楼主| 发表于 2021-6-30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28日,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改意见反馈会召开。省第十五驻点指导组组长李秉国反馈指导意见,市委书记、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何平作表态发言,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高鹏凌主持。

发表于 2021-7-5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好久了。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1-8-25 09: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8-27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是无罪判有罪?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表面上看似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这份二审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没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了。而背后的原因是这份判决是对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判决非法行医罪,属于无罪判有罪。而且这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么干的。为什么四川省高级法院要指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呢?因为当时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为了提拔一审法院某人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就是这个人一审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10年。如果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熊医生无罪,那么一审法院这个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的人就办了错案,法院要与检察院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也就直接影响了省高院来的提拔这个人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以二审就只有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将熊医生关在监狱里,才不影响提拔一审法院这个人任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这就是事实真相。


稍微懂法的人都清楚,判决书中的“”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是刑法低36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吗?与其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如直接说无罪判有罪。
 楼主| 发表于 2021-8-28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判非法行医罪,属于无罪判有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发现后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回复指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要提拔通江县法院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判非法行医罪的人任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这就是这件案子的真实面目。不要以为当时最高法院已经公布了非法行医罪的指导案例,四川省高级法院,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不清楚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及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楼主| 发表于 2021-8-28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的底气来自于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LSP。

发表于 2021-8-28 15: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基层干部乱得很,伪造证据,百姓去办事处纪委办公室说了一下后不了了之

 楼主| 发表于 2021-9-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的底气来自于巴中市委政法委有个好领导: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9-1 23:45
说话讲良心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9-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失败的原因在于,市委政法委领导自身没有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使得群众实名举报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线索一件都没有被查处。整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走过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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