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酌定减轻后未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了。执行完毕的2004年,熊医生刑满释放即以酌定减轻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为理由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审判长何齐答疑解释1、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判正确,生效;2、2008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对发生于2000年的案子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熊医生对生效的再审裁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5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医生的申诉理由成立,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1、刑法,刑诉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作出第3日将判决及相关材料逐级层报上级法院复核,上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酌定减轻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也就是说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只有上级法院才有权撤销,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权自行撤销,决定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是一个审级)
2、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再审,不能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再审程序处理。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
鉴于此,任何人都知道不论什么原因,巴中市中级法院都只有依法要脸地撤销再审裁判,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层报程序,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上级法院复核;只有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才可重新审理,重新作出裁判。巴中市委政法委领导下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就敢于不执行国家法律呢?侯中文书记最清楚。
只有巴中才可有这样的怪事
当事人反复申诉10年得不到任何处理,全是巴中市委政法委领导有方。也只有巴中市委政法委领导下的巴中市中级法院才敢如此肆无忌惮地枉法,也只有何平、侯中文书记领导下的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才敢于对反复举报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欺上瞒下走过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