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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犯非法拘禁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玩忽职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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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8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区
地市州: 成都
控告书
------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犯非法拘禁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玩忽职守
控告人:任凯,男,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1: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地址: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电话:028-86406111
被控告人2:锦江分局局长李刚。
   控告请求:追究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违反非法拘禁罪及滥用职权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玩忽职守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一:由于锦江分局民警谷传唤询问超时;多非法拘留任凯一日;明知任凯不违法,但故意伪造光盘中2019年4月2日14是40分的录像等证据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任凯认为可以证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在出具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的侦查活动中有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及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七条“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及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第(一)项“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第(二)项“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第(三)项“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第(五)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详见“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附件)
二: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局长李刚等偷换概验,明知故犯,包庇纵容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民警谷锐,多次拒不依法处理控告,玩忽职守。
任凯认为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九条;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一)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因为任凯的控告请求“追究谷锐违反《刑法》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与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同,处理程序“前者纪检部门走的是投诉监督程序,后者是司法程序”也不同,又控告(警察谷锐)及起诉(锦江分局、李刚局长)的对象等均不同,任凯的控告明显不属于《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二)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的情况。经过任凯多次控告谷锐,但是锦江分局都以“诉讼程序中”或“投诉不实”的歪理不予受理,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2020]18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又于2020年8月6日出具锦公信不受字[2020]101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尤其是任凯于2021年3月及5月向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组长樑晓军寄信控告后,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再次于2021年5月14日出具[2021]199号《不予受理告知书》 。任凯的控告请求是“追究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在处理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侦查活动中,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传唤询问超时,故意伪造证据,违反非法拘禁罪及滥用职权罪的责任,提起公诉,并向任凯书面回复为盼。”及“追究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违反非法拘禁罪及滥用职权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玩忽职守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不是任凯向锦江法院的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控告请求与起诉诉求明显不同。锦江分局局长李刚揣着明白装糊涂,继续包庇犯罪分子谷锐,玩忽职守。
任凯认为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局长李刚等偷换概验,明知故犯,包庇纵容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民警谷锐,多次拒不依法处理控告,违反《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一)“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及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顽固坚持错误,故意玩忽职守。
锦江分局理当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依法受理,并书面答复。
   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附件:
1:任凯于2020年4月16日与锦江分局纪检的通话录音@02886406128;
2:任凯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成都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刘警官信访回复。通话录音@028864070332
3:任凯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人员通话02886406128
4:“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材料3页。
5:任凯用小米手机录音。上述第1、2、3及4项证据证明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多次包庇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分钟谷锐,玩忽职守。
此致
                                       
  控告人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2 1 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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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2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问题,现将情况回复如下:你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许,在省人大大门外围堵、拦截参会车辆,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行政拘留五日。经核查,未发现督院街派出所民警谷锐等在办理任凯寻衅滋事一案中存在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问题。


                                                         锦江公安分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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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1-9-27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录音30:任凯于2021年9月16日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黄警官同话录音(02886406128).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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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7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分局谷锐故意变造证据,捏造事实,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非法拘禁。
(一)锦江分局谷锐提交光盘中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录像4)是伪证。
1: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不超过4分钟,伪造的录像4显示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接近8分钟,明显不真实。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及李健都证实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
2:而且录像4这段近8分钟的短短的录像竟然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4属锦江分局故意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任何剪辑编辑的视频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为它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属于应当排除的无效证据。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任凯的拦车录像4,但是锦江分局没有提供任凯申请锦江法院依法调取的完整连续的应该永久保存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始视频,就是伪造证据,司法腐败。
3(1)录像4与2019年4月2日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37-28;13:33:48至13:37:28;(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可见任凯等上访人员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左右被强制带上大巴车。(任凯等上访人员后来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简称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已经离开省人大大门口到达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怎么还会有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任凯依然在省人大门口拦截围堵法院警车的录像?  
(2)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18-46;13:13:49至13:18:45;(录像5,2019年4月2日)录像5显示:川高院王世樑于2019年4月2日13时15分左右已经从大门进入四川省人大,法院警车也离开省人大大门了。
4:录像4可见任凯在法院警车停下后,左边已经有4-5人后才跟随大家过去,法院警车右前边共有4-7人,整个现场有十几人,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未在警车前面停留。但是锦江分局仅抓捕任凯,选择性执法,明显是故意串通省人大及川高院打击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不公平、不公正。因为当时任凯不认识钟玉兰,锦江分局没有任凯在警车右前边单独伙同在警车左后边的钟玉兰拦截警车的证据;省人大罗林及武警李健也在警车现场。任凯在罗林旁边,在李健对面(中间是警车)。由于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即使任凯当时在现场,所以锦江分局没有任凯单独拦截警车的证据及事实。如果任凯拦截警车,罗林、李健及在场其他人也拦截警车。为什么锦江分局不拘留在场的罗林、李健等人?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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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klip1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229188-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https://www.mala.cn/thread-16229203-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22-7-1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证据

录音31:任凯于2021年9月16日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黄警官同话录音(02886406128).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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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1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录音13:任凯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人员通话02886406128.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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