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我名康树平,男,70岁,党员,退役军人,退休职工。
申诉的事实经过及理由:
1996年1月南江县汽修公司与我和三个下属分厂同时签订了三年承包责任制合同,南江县政府主管部门在合同书上监证盖章,意味着对此合同承担着监管和担保的法律责任。
当我经营到1998年3月,汽修公司同意法院将我厂房地盘抵债给他欠胡周红的工程款,提前9个月终止合同。
我厂停产以后,我多次找汽修公司法人代表蒋成章,请求他尽快审计账务,移交财产,认定债权债务,他不但不管,还私下叫我厂会计王华不再接收发票单据入账。
我又多次就去找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尽快解决,也不管。我到处上访信访也没人管,因债权人经常找我逼债要钱,我只好叫他们向法院起诉。
2001年开始先后有10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结果全部判决由汽修公司偿还。
但是,经信局两次接收我厂移交的不准报账的发票债务,一直不解决,拖延到至今本息达300多万元了,也不解决。我只好向县,市,省、中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上访、信访、网访、诉求。有的回复叫我向法院起诉。
我又请律师向法院起诉,先后8次向县、市,省三审法院和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诉、再审、抗诉、申诉。均以此案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所签合同是企业内部责任制合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被全部驳回。
我又书面向县委李本勇书记和经信局柳望春局长反映,请求政府解决,建议再次调查核实、澄清是非、落实责任,或者举行听证会,举证质证,让公众审查评判。
没想到,经信局给我的回复中竞然说:“你认为承包简家坝汽修厂经营期间向外借款贷款是用于厂内开支,应由县汽修公司负责,县汽修公司认定你所借贷款项属于私人借贷,未得到公司领导批准,也未入账总公司,县汽修公司不予负责”等“请你息诉罢访”。也就是说这300多万元的损失由我私人偿还。
当年我是执行汽修公司职代会决议和批复:“各单位要面向市场,内外结合,多源聚资,盘活生产,上技改项目,一是职工入股,二是引进资金,三是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四是银行贷款,要改变过去单一银行贷款的思想”;及给我厂报告的答复:“你厂电力设置安装自行向银行贷款,建修厂房的资金来源自筹”。
同时派副经理蒋成章负责分管我厂,为了上项目,他亲自动员我厂职工集资,也亲自给我厂借款。我也到处借款贷款,甚至卖掉我私人138平方米住宅的钱,将钱全部投入到企业建厂办厂、上新项目和安置职工、土地工就业的生产经营中。
有23份法院判决或裁定,认定此合同是企业内部责任制合同,不是私人承包合同,所有债务应由汽修公司偿还。
有11份法院的判决书,判决我厂的部份借款,全部由汽修公司偿还的证据。
还有3份其他三个承包厂的借款,都是汽修公司偿还了的证据。
为什么蒋成章不准报账的发票借款,非要我私人偿还?他在分管我厂,他私人为什么不偿还一些呢?
蒋成章除了对我厂抵债停业后不清理、不结算,不准接收发票入账以外。又不给我夫妻俩发工资;还不给我办房产证;并辞退我儿子工作。
明显的滥用职权、公报私仇的行为。 经信局却听命于他,倒打一钯,说“借款是我私人行为,未入公司的账,公司不予负责”等。
我只好向法院行政诉讼。没想到一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诉法》的解釋中笫一条笫二款笫(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驳回起诉。
其实这条法律说的行政机关,是指是信访机关,而不是有法定处理权职责的经信局。如:
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笫14条:“要正确区分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进行信访之间的区别,防止将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作信访行为对待。当事人因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信访答复行为重新设定了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人不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这条法律明确规定:“信访答复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一审法官违犯审判程序、不开庭审理、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张冠李戴、驴唇不对马嘴。 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审三审法官也不开庭审理,跟着随声附和,上下串通,照本宣科,枉法裁定。
致使我23年的冤案,通过行政解决和司法解决的两条途径完全穷尽,别无他路可走。只有不断的上访和申诉,总会引起领导重视,还我一个公道。
申诉人:康树平
2021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