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爱情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三年。保险合同约定,当事人若在保险期间内未出险且未离婚则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费×元。待保险合同到期,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内也并未出险且未离婚,符合理赔标准,保险公司却找各种理由拒赔。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04日,许先与保险公司签订爱情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三年,自2016年11月04日至2019年11月03日,保险金额23760元,指定心上人:白树振。 保险责任、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上约定的对象保持婚姻关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婚姻津贴保险金,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021年1月18日,许先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支付23760元,保险公司拒绝支付。 另查明:2007年11月9日,许先与白树振登记结婚;至2019年11月03日,许先婚姻关系一直存续。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系统截屏显示:“(2018)×号(判决书案号)法院判决书,日期:2019-02-19,备注:解除婚姻关系。”2021年4月28日,法院出具证明书,证明上述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许先与被告白树振离婚,该判决已于2018年12月6日向原、被告送达完毕,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1月19日,许先与保险查勘员藏某的聊天记录显示案涉保险公司已经申请保险金所需材料通知许先的配偶。2021年4月22日,派出所查询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显示白树振户籍地址为×镇×村×号。 【审理结果】 判决如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许先保险金23760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许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长安附加婚姻津贴保险,自愿合法,对投保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 关于保险公司抗辩的民政局给的系统截图显示许先和白树振已于2019年2月19日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法院出具的(20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足以推翻该抗辩理由,证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关于保险公司抗辩的案涉保险合同许先配偶白树振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健在,有《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许先与保险查勘员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保险公司已经申请保险金所需材料通知许先的配偶。至此,法院认为许先配偶白树振在保险期间健在属实。许先作为被保险人具备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申请与支付条件,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许先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号外号外】 由于本案例刚刚做出判决不久,所以保险公司是否支付到账之前没有落实。有最新消息显示,保险公司接到速裁判决书时当即表示履行,全额将保险金打款至许先名下。 要联系,看账户,有电话,是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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