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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法院乱收诉讼费该由谁来监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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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州: 成都
乱收诉讼费控告书   

     控告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其香,女,现年66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九组,身份证号码:510111195504104709,住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铁佛路101号,电话:15308233599。
原告李静(继女)诉被告罗其香(继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起诉时交了15600元。
    我是成都市武侯区法院(2019)川0107民初1641号的被告,控告人认为:该诉讼费的计算有严重错误,事实如下:
第一、一审中我是被告不是原告,并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增加诉讼请求,仅在2019年4月3日开庭审理中,由于我“被告”在法庭上抗辩李静隐瞒我罗其香与李成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而起诉,而审判长潘芳要求我被告交纳19611元的诉讼费才继续审理,(因丈夫死亡后我夫妻财产全部掌握在李静手中),交费后4月16日又重新开庭审理,事后才知被告不预交诉讼费的。5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书上未显示被告罗其香交纳的诉讼费19611元?敢问、被告交纳诉讼费的依据是什么?判决书第19页上记载:案件受理费35211元,由原告李静负担12711元,被告罗其香负担22500元″。这笔35211元的诉讼费又是根据什么标的计算的?在被告交的19611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889元,被告共计承担22500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控告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因法官潘芳利用职权做出枉法裁判,将活着人罗其香的房屋作为遗产判给我丈夫李成全前妻之女李静继承享有50%,并且剥夺罗其香对另一半的继承权。控告人于2019年6月3日提出上诉,武候区法院发出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限罗其香自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35211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成都市中级法院(2019)川01民终12277号案件诉讼费的问题:
第一、(2019)川01民终12277号判决书中第21页“二审案件受理费35211元,由上诉人罗其香负担30000元?由被上诉人李静负担5211元。一审判决原告李静负担12711元。二审判被上诉人负担5211元?帮她减少7500元?二审判决又在一审判决中为控告人增加7500元,而每次为李静减少的诉讼费全部增加在我名下,让我66岁的老人雪上加霜!
    第二、二审判决撤销一审(2019)川0107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中第三项,即“三、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罗其香返还拆迁补偿款40万”。说明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承担诉讼费。二审第三项判决: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罗其香房屋拆迁补偿款60万。二审案件受理费35211元,由上诉人罗其香负担30000元,由被上诉人李静负担5211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应该是被上诉人李静,而败诉方仅承担5211元诉讼费。胜诉方罗其香比败诉方李静多交29335元,是何道理?明显错误。在此说明:二审法官胡炀威利用职权故意串通包庇一审法院办金钱案而共同获益充当保护伞!作出的终审判决让被上诉人李静仅负担了5211元的诉讼费,就占有了我夫妻的全部财产(包括现在每月房屋租金11933元)全部被上诉人李静占有。一二审法官为什么判我财产“一物所有”?仅在拆迁补偿款中支持了20万元。请问、是罗其香的证据材料不足,还是法官站在李静的辩护律师角度帮李静争夺霸占我控告人的财产??
第三、关于房屋租金87万元,属夫妻共有财产,法院收了诉讼费,判决结果败诉方应当是原告李静,因她说“用于家庭生活费用开支了”,但无任何证据证明,为什么不判她承担诉讼费?判上诉人罗其香负担30000元的诉讼费,明显不合法!
   三、控告人无数次投诉反映下:成都中院2020年2月24日作出(2019)川01民终12277号存在诉讼费计算不准确的情形,应予补正的问题;
(2019)川01民终122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1页“二审案件受理费35211元,由上诉人罗其香负担30000元,由被上诉人李静负担5211元。”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29565元,由李静负担10643元,由罗其香负担19013元。李静已向一审法院预交15600元,应退还其4950元;罗其香已向一审法院预交19611元,注明:(并不是被告罗其香想预交的,是法官潘芳要求被告交的),应退还其5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65元,由李静负担4300元,罗其香负担25265元,罗其香已向本院预交35211元,应退还其9946元。”
第一、控告人认为:二审案件受理费补正为29565元,由被上诉人李静负担4300元,又帮被上诉人减少911元?事实证明:一二审法院判决李静仅承担了14963元诉讼费,就享有我夫妻全部财产,明显徇私枉法判冤案!
第二、罗其香负担25265元,罗其香已向本院预交35211元,应退还其9946元。控告人认为:又在一审判决中为上诉人罗其香增加了2765元?一审法院要求被告罗其香交纳诉讼费19611元,二审法院交纳上诉费35211元,罗其香共向法院交纳了54822元,减去二审退还9946元,一审退还598元,控告人共计负担诉讼费44278元是根据什么标的计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2277号补正裁定书仅在诉讼费的标的降低点,对罗其香投诉乱收多交的诉讼费根本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明显计算有严重错误。纯属在抢老百姓的钱啊!!!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综上所诉:成都市武侯区法院(2019)川0107民初1641号及成都市中级法院(2019)川01民终12277号案的诉讼费明显计算有错误,乱收控告人诉讼费的事实客观存在。控告人从2019年5月中旬向两级法院信访室反映上70余次,至今没有任何具体解决方案。因此,请求四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小组调查核实后责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退还乱收多交的诉讼费,还我公道!
                           
控告人:罗其香
202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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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3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人你好。案件相关信息,请联系法官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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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3 19: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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