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4月2日成都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住宅楼下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限期整改、转向经营或停业。建议营业执照批准时间晚于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的餐馆按规定执行整改、转向经营或停业。因住宅无专门烟道,自行增加的烟道油污排放往往不达标,使得周边居民长期饱受餐馆油烟无序排放所造成大气污染的困扰,苦不堪言。同时住宅下的餐馆营业常会伴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占道经营等乱象,且餐馆内大量存放燃气罐,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巨大隐患,该类餐馆被投诉时,建议进行罚款、限期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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