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法院(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和(2020)川08民终706号裁定书有法不依问题
1、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业主单位给付施工单位工程尾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康舒公司的鉴定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法院不对康舒公司提交的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报告质证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4、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5、法院判决解除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单位金徽公司不再履行交付合同约定合格工程给康舒公司义务,而却判决康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合格工程的全额工程款给付义务。法院判决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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