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针对如下问题给公众作出答复
一、贵院为什么违法不对康舒公司提交的《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证据做置评?是有意隐瞒客观事实?还是故意让已经烂尾10年的康舒工程持续烂?还是有意坐实刘映德制造的冤案?
1、客观事实是施工单位金徽公司完成工程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共有87项,其中9项有设计变更通知书(现状工程只有2项符合该通知书规定变更要求),另外78项没有设计变更文件,金徽公司完成现状工程共有85项不合格变更设计施工;而614号判决书认定的是“金徽公司是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予以施工”。客观事实与判决书认定事实完全背离,贵院认为是正确,怎么正确请给公众予以解释?
2、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明确不处理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并明文显示不支持康舒公司申请的对金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状态做固证鉴定。因无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的状态证据,无法界定合同解除前后施工单位的施工主体责任,而无法对案涉工程进行后续处理,成为烂尾楼。康舒公司无奈只有再诉请求对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固证并据此移交案涉工程进行后续处理,贵院以是重复诉讼驳回起诉,并不对经过4方建设责任主体协商委托专业机构做出的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证据进行置评,故意让康舒工程持续烂尾,贵院为什么要违法渎职这么做?请给出解释。
二、康舒公司向贵院提供证据线索(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判决书,贵院为什么不置评?贵院难道认为刘映德把56万元等于7.5万元的算术题是做正确了的?
1、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41号造价鉴定报告显示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的铝塑板外墙的预算造价需要56万元,一定要搞清楚是预算造价。
2、另案2633号判决书的结算证据显示:金徽公司分包给林智富施工案涉工程乳胶漆外墙的费用是7.5万元。
贵院641号判决康舒公司按合同约定铝塑板预算造价全款给金徽公司施工乳胶漆外墙的工程款,这是正确的吗?请给出解释。
三、贵院回复称再审案件,意指省高院驳回康舒公司再审申请是错误的吗?
康舒公司已向贵院张阳院长邮寄了再审申请,请问是个什么情况了?
四、贵院维持的2914号判决书,判决的是金徽公司给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康舒公司给付判决书认定的工程款。至今康舒公司都没有收到金徽公司的发票,利州区法院违背判决书两次把康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高,难道这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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