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
1、2014年富民街这起事实是几个原租户在一起商量如何底价竞标,事成后,其中一个原租户钟某某拿了二万元请其他一些弃标的人吃饭、打油。2018年公安机关去找富民街的原租户调查国有商铺竞租的事,
三名原租户在公安机关陈述是不自愿给的感谢费。但在庭审作证陈述是他们几个原租户商量让钟某某去搞定底价竞租的事,事成后愿意给的感谢费。但这八万元钱又是交给不认识的人的。并且,对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庭审陈述不一致,作出了合理的解释。
那么,问题就来了。
1、四名证人在公安机关陈述钱是交给钟某某的,每人给的二万元。钟某某供述是每个承租人交的一万元。金额仅有证人一方的陈述。
2、除钟某某外,其他一审判决书认定参与富民街门面竞租的八个同案人事前、事后既没有和三名证人见面或电话联系,如何伙同钟某某对富民街的三名证人(原租户)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3、三名证人(所谓的受害人)庭审陈述钱是交给不认识的人,那么,到底给没给这八万元钱存疑,因为既没收据,也没录音录像。仅有受害人一方的陈述,且受害人的证言不能和钟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更不能和韩某某、刘某某、邹某、查某某、费某某、李某某、任某某、万某某等人供述只知道钟某某中标后用了二万元请客吃饭、打油的供词相互印证。
4、庭审后,公诉机关又让公安对三名证人作了询问笔录,但是三名证人还是陈述是自愿给的。其中证人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时我们到发展公司去反映情况,我记得有我、钟某某、杨某某、傅某某。在路上都叫钟某某去摆平这个事,意思是我们拿点钱出来,让钟某某去找那些串串,让我们低价把门面租到手。钟某某说试一下,也没说不得行。竞租结束后,我们后面几个门面都是低价中标的。我们就拿了二万元给别人。……我不认识那个人……”
综上,这就是顺庆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许文英任本案审判长根据以上的证据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钟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查某某、邹某、费某某、任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富民街原租户实施了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八万元。是不是昧着良心枉法裁判……。
本案十人上诉,希望在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但二审法官何嘉武,无视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需要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的情形,依法属于“应当开庭的情形”但二审法官仍然拒绝开庭,且未对此新证据组织质证,甚至在二审裁定书中也未对此评述、无视新的证据,显然是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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