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请求纠正:指认我构成强奸罪缺乏关键性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客观事实, 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或转异地法院公开审理, 我的请求:本着有罪再次严惩,无罪平反昭雪。实行赔偿。
请求再审事实和理由:
1、1995年4月3日西城派出所副所长曾登雄将1994年11月16日作证的证人押到起诉科里,威胁甚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把长达两年的证人, 用手铐、铐起签字改变证言。毫无依保留住我一条命,有申诉的机会。
2、凭空把我关押长达二年,起诉科以包庇罪给我父亲立案。没有依据, 捉多人到起诉科里诱供,每个都要按何俐说的编我14日强奸江国华才放,才诬陷得上我父亲包庇,如果不按何俐要求编我14日强奸江国华,就诬陷不上我父亲包庇,毫无依据,漏洞百出,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指认我14日强奸,我父亲坐冤狱四年没有包庇对象,何天冤枉。
3、我到成都购买药品,除了一同去购买药品的证人之外,还有给我批发药品的老板均有证实我14日在他们处购买药品,证实很清楚:起诉科不向任何一家批发药品的老板核实,我14日是否在成都购买药品只字不提. 武断地起诉我父亲包庇14强奸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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