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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政府没有权力对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价格进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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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没有权力对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价格进行定价
——兼回答成都市成华区政府到底给庹继光多少安置补偿

近日,笔者发表了三四篇有关庹继光教授的文章,在《为何有人在谩骂污蔑庹继光?》一文后面,有人这样留言:
“跳楼教授,呐喊一文中,为什么不公开拆迁赔偿标准?我个人觉得,赔偿标准肯定基本合理,那么多知识分子住户,也不是吃素的,太不合理肯定不行。”
如果这位留言者是普通百姓的话,他这么说还有情可原,如果是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是司法人员,或者是其他法律工作者,他这么说就有一定问题了。
因为自从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生效之日起,政府就不能随便对价格进行定价,如果没有被纳入国家定价目录和省市自治区定价目录,政府就没有权力对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价格进行定价。
这里,笔者不但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介绍,也将农村房屋(土地)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一并予以介绍,供城乡面临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的朋友参考。本文只就征收补偿价格这一方面进行介绍。

请看有关法条: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了政府不能任意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2001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规定要“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而不是任意定价。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货币补偿的金额规定了“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就是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文件)规定:
“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也就是说,2020年1月1日之前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应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现在,尽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并没有修订配套的规定,所以,农村房屋征收仍然应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五,国务院早就做了明确原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第六,《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每两至三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动态管理,每两至三年调整一次,并规定将补偿安置费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和国家有关机关早已经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征收制定出了具体可行的法律法规,只是很多地方政府不依法贯彻执行。
现在的成都市实施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是2000年9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的,已经20多年。
作为直辖市的重庆市,现在实施的《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是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比成都市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还要早一年多。
眉山市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标准,执行的是2012年的标准。
相比较来说,眉山市不但比成都要进步,比直辖市重庆更是进步,但是,他们执行的标准仍然是违法的。
怪不得近年来成都市和重庆市的征地和拆迁出现的问题多多,怪不得庹继光的事件发生在成都,这一切都不是偶然和孤立的,但愿庹继光的死能够引起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我们不能在房屋拆迁和征地方面继续犯错误了。
作为人民的公务员,必须时时刻刻为人民着想,而不是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祸害人民。
回过头来,还要说一句,庹继光之所以没有在文章中说出价格,因为这个价格既不是当事人说的,也不是政府自行制定的,而是应该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的。
成都市浦江县王鸿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已经被邛崃市法院确认,王鸿损失了二百万左右,却只给判了很少几万元。          成都市双流区(现在高新区)劲松街道办事处王翠花一万多平方米的房屋在2020年5月9日被强制拆毁,王翠花等三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十个小时左右,拆毁房屋的既不是法院,政府也不承认,当地公安机关至今也没有做出最后的认定,更没有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抓捕。这不,紧接着,2021年1月13日,成都市成华区陈家仁的厂房和店铺被在后半夜偷拆。重庆市荣昌区曹礼淑一家几百平方米的房屋,2019年荣昌区政府只给了十几万元,我们不知道是搬家费十几万,还是宅基地十几万,还是连同搬家费、过渡费、宅基地出让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几百平方米的房屋安置补偿费都在内。曹礼淑说都在内,笔者至今都敢不相信作为直辖市的重庆,拆迁会是这样。
还有很多,在这里如不一一列举。
对于此文的观点,欢迎朋友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地发表言论,赞同的和反对的留言,笔者都表示欢迎,都会给与精选。含有反动内容的和违法内容的不予精选,还会被立即删除。
2021年1月24日星期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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