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也可以开门办案?没错,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到打开申诉人的心结,从引入“外脑”澄清法律疑难,到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近年来在各地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中,听证这一形式越来越常见。
“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以听证方式听取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办理案件的一种具体方式,更是检察机关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特别是2020年以来,在最高检统一部署下,各地检察机关听证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主动接受监督,实现案结事了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近年来涉及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领域的5个检察听证典型案例。这其中既有通过听证充分释法说理,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案例,也有针对案件争议,邀请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研究专业疑难问题的案例,还有以听证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益的案例。
“检察机关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案件,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方面,听证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兼听则明、以理服人、用情感人,通过开展听证,检察机关增强了群众工作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据统计,2020年1月至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对16354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共邀请听证员36850人次参加听证会,其中包括人大代表8917人次,政协委员6376人次。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福建、重庆、贵州、宁夏等地已经实现了检察听证工作三级检察院全覆盖。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下一步要坚持‘应听尽听’。”万春表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带头示范,做到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真正让听证成为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抓手。
日月虽明难照弯曲之地;四川省巴中市法院、检察院处理案件不敢公开程序,审判案件不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裁判不敢说理,对申诉不敢听证,不仅丧失司法公信,把国家司法机关也搞得一团漆黑。
典型案例
2000年10月,熊医生受洪口乡卫生院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产手术主刀,术中发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经常规处置(注射催产素,宫腔放置纱布填塞等),病情稳定后由乡卫生院王某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王XX死亡。
死者家属将王XX正常安葬后二十多天、委托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尸检报告显示王XX尸体高度腐败,子宫切口缝合良好无裂开,子宫收缩至接近正常产后大小,腹腔干净无血迹,未见到其它损伤及异常,子宫腔内有一血肿(血凝块),法医分析死亡原因为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出血原因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胎盘残留形成出血灶(不知道手术损伤子宫动脉及残留胎盘形成出血灶是怎么分析出来的)
2000年4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对熊医生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因王XX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起诉。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2003年4月30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罪,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熊医生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2008年12月8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以因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X死亡你要的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裁定维持(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指令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查明王XX死亡原因,推翻原生效裁判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一事实的情况下,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反复申诉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拒不受理申诉,巴中市检察院却不予抗诉,而且均不对申诉理由反驳,也不释法明理,更不听证。
熊医生的申诉理由:
1、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是非法行医犯罪,一审、二审、再审、第二次再审的法庭审理中均只是针对非法行医罪能不能构成进行法庭调查及辩论从未涉及过医疗事故罪,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罪属于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而且没有允许被告人对能否构成医疗事故辩护过。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起诉罪名的司法解释也只是允许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可以变更起诉罪名,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显然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而且没有让被告人对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护,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重新审理,应当依法抗诉的情形。
2、检察院是因为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在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再审裁判也是因为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一事实,无法认定为熊医生造成王XX死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只能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在没有新证据推翻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存在熊医生造成王XX死亡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是怎么将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在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变成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王XX死亡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
熊医生对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不服,反复申诉至今,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申诉,不听证,不释法明理,巴中市检察院不抗诉,也不不听证,不释法明理;这还像司法机关吗?还能有公信吗?巴中市检察院,法院为什么就不敢公开听证,以“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呢?就算有法律规定可以在公诉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中变更起诉罪名,有法律规定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不让被告人辩护,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需新的证据推翻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可随意改变,法院或检察院以公开听证的方式释法明理,打开申诉人的心结让其复判息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巴中市检检察长又有什么损害呢?(就算收受了贿赂,可熊医生并不知道,也不会让你们吐出来的)难道非要等政法系统整顿教育运动中举报后,法院院长、检察长、才能同意公开听证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