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2726|评论: 25

巴中市检察院、法院能否以公开促公正、 用听证赢公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14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机关也可以开门办案?没错,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到打开申诉人的心结,从引入“外脑”澄清法律疑难,到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近年来在各地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中,听证这一形式越来越常见。

  “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以听证方式听取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办理案件的一种具体方式,更是检察机关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特别是2020年以来,在最高检统一部署下,各地检察机关听证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主动接受监督,实现案结事了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近年来涉及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领域的5个检察听证典型案例。这其中既有通过听证充分释法说理,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案例,也有针对案件争议,邀请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研究专业疑难问题的案例,还有以听证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益的案例。

  “检察机关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案件,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方面,听证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兼听则明、以理服人、用情感人,通过开展听证,检察机关增强了群众工作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据统计,2020年1月至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对16354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共邀请听证员36850人次参加听证会,其中包括人大代表8917人次,政协委员6376人次。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福建、重庆、贵州、宁夏等地已经实现了检察听证工作三级检察院全覆盖。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下一步要坚持‘应听尽听’。”万春表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带头示范,做到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真正让听证成为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抓手。

   日月虽明难照弯曲之地;四川省巴中市法院、检察院处理案件不敢公开程序,审判案件不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裁判不敢说理,对申诉不敢听证,不仅丧失司法公信,把国家司法机关也搞得一团漆黑。

典型案例
   2000年10月,熊医生受洪口乡卫生院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产手术主刀,术中发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经常规处置(注射催产素,宫腔放置纱布填塞等),病情稳定后由乡卫生院王某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王XX死亡。

   死者家属将王XX正常安葬后二十多天、委托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尸检报告显示王XX尸体高度腐败,子宫切口缝合良好无裂开,子宫收缩至接近正常产后大小,腹腔干净无血迹,未见到其它损伤及异常,子宫腔内有一血肿(血凝块),法医分析死亡原因为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出血原因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胎盘残留形成出血灶(不知道手术损伤子宫动脉及残留胎盘形成出血灶是怎么分析出来的)
   
   2000年4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对熊医生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因王XX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起诉。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2003年4月30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罪,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熊医生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2008年12月8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以因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X死亡你要的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裁定维持(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指令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查明王XX死亡原因,推翻原生效裁判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一事实的情况下,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反复申诉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拒不受理申诉,巴中市检察院却不予抗诉,而且均不对申诉理由反驳,也不释法明理,更不听证。

   熊医生的申诉理由:
  1、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是非法行医犯罪,一审、二审、再审、第二次再审的法庭审理中均只是针对非法行医罪能不能构成进行法庭调查及辩论从未涉及过医疗事故罪,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罪属于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而且没有允许被告人对能否构成医疗事故辩护过。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起诉罪名的司法解释也只是允许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可以变更起诉罪名,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显然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而且没有让被告人对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护,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重新审理,应当依法抗诉的情形。

  2、检察院是因为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在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再审裁判也是因为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一事实,无法认定为熊医生造成王XX死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只能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在没有新证据推翻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王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存在熊医生造成王XX死亡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是怎么将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在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变成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王XX死亡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

    熊医生对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不服,反复申诉至今,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申诉,不听证,不释法明理,巴中市检察院不抗诉,也不不听证,不释法明理;这还像司法机关吗?还能有公信吗?巴中市检察院,法院为什么就不敢公开听证,以“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呢?就算有法律规定可以在公诉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中变更起诉罪名,有法律规定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不让被告人辩护,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需新的证据推翻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可随意改变,法院或检察院以公开听证的方式释法明理,打开申诉人的心结让其复判息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巴中市检检察长又有什么损害呢?(就算收受了贿赂,可熊医生并不知道,也不会让你们吐出来的)难道非要等政法系统整顿教育运动中举报后,法院院长、检察长、才能同意公开听证处理吗?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01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相信巴中市检察院审查申诉的检察官对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且对变更的新罪名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是不是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争议;未经新证据推翻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法院审判委员会擅自改判作出相反的认定的争议该不该公开听证没有意识到,更不相信巴中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对上述有争议的问题不同意公开听证。到底是谁在这件案子中接受了贿赂,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害怕错案责任而故意制造障碍,不让其案结事了?
   希望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中级法院能给出个回复,以释法明理,指出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法律依据,未经新的证据推翻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变更为相反事实的法律依据吗,以证明你们对案子的处理是合法正确的,自己是清白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2〕21号)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4号

第四百零一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这些诉讼常识,难道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熊医生案的法官及审判委员会的傻逼都不知道吗,难道巴中市检察院审查熊医生申诉案的检察官不懂吗?
   这到底是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还是脑壳有病?巴中市中级法院,巴中市检察院应该给出个说法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政法委,及政法委书记是不是该关注一下了?这就是巴中市政法系统在政法委绝对领导下的杰作哟。难道就不想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检察院的党组在干什么。干了些什么,为什么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即将全面铺开,巴中市中级法院,巴中市检察院还有恃无恐地弄虚作假,肆无忌惮地徇私枉法,足见其后台水深。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4 18:54
如果让一些瞎搞乱整的人来当法官,这老百姓就受苦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1-15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分钱 发表于 2021-1-14 19:17
如果属实,敢问法院如何面对?

问巴中市检察院为什么不抗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重新审理?为什么不敢听证?
 楼主| 发表于 2021-1-15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听证方式听取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办理案件的一种具体方式,更是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可为什么巴中市检察院及巴中市中级法院都不敢听证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1-15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新来的党组书记,代理院长曾学原,敢于对熊医生案所存在的三个有争议的问题公开听证,使得能够依法公正地得到处理,案结事了就回到了2011年将四川省高级法院办公室主任王强安排到巴中市中级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的初衷。但愿这届党组书记院长不怂。
 楼主| 发表于 2021-1-15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等到太阳从西边升起时,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中级法院才同意公开听证解决案子由争议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检察院检察长,巴中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关注你们领导下的干警在公开打你们的脸,能感觉到痛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437 条之规定: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二 )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该项规则,是对公诉人指控有罪举证责任的规定,也是对被告人举证证明无罪或罪轻举证责任的规定。换言之,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认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需要变更,公诉人,被告人都没有对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举证予以否认,人民法院也没有提出质疑并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是不能推翻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也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就刑事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无需举证的司法解释,但从质证角度看,生效判决在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本意是通过生效判决认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而非生效判决文书本身证明。生效判决作为一种书证,能够证明该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审理,且被生效裁判认定,如果没有新的相反证据且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无需再推出证据加以证明。这是生效判决既判力所决定了的,无需争辩。


  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联系“”的事实,擅自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简直就是自己抡起巴掌打自己的脸,属于荒唐的笑话;巴中检察院复查申诉后还决定不予抗诉,属于办人情案,关系案,徇私舞弊。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巴中市检察院能够就该案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公开听证。至少通过公开听证勉强能够证明不予抗诉的理由成立。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7 10:55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1-1-1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对该帖子提升
 楼主| 发表于 2021-1-17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运动从2021年起自下而上一级一级逐级在全国政法系统铺开;到2022年一季度前完成。通过接受群众举报、开展案件评查等举措,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
 楼主| 发表于 2021-1-17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巴中市检察院检察长:

作为法官敢于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明知无罪而判有罪,作为检察官敢于公然徇私舞弊,对无罪判有罪的刑事申诉不予抗诉,这是不是属于应该清查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作为领导者的你们该不该查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9 12:13
在某些人眼中没有公平可言。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犯医疗事故罪案;可能要载入史册,成为经典奇葩案;
 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盼望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早些开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5 13:30
有吗?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