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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有法不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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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徇私违法鉴定  监管机关袒护拒不纠错
  司法机关枉法裁判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请求有关机构责令求实司法鉴定机构撤销鉴定结论
求助人:罗其香,女,现年65岁,汉族,农民,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九组,身份证号码:510111195504104709,现住址: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铁佛路101号,联系电话:15308233599。
求助人因患红眼病于2012年12月中旬到四川省人民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眼角膜冲血)并作了手术,医院术后给我双眼造成严重损害,终身残疾,在维权诉讼中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委托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是求助人的损伤与被告医院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医院有90%-95%的参与度,后来法院又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求助人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而该所隐瞒经法院质证的送检关键定残标准的有关材料23项,徇私作出与手术无关的错误鉴定结论。后法院采纳该鉴定结论,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致使求助人的维权失败。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故意隐瞒求助人送检的定残关键材料23项,直接导致求助人的伤残达不到定残标准的鉴定结论。 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2、鉴定机构超出法院委托范围,违法出具求助人的损害与手术无关的错误鉴定结论。法院并没有委托对求助人的眼伤与被告医院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而该鉴定机构违法出具“目前罗其香主要存在眼睑板腺功能障碍,且翼状胬肉手术及术后无关”的结论。直接否定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医院有90%-95%的参与度的结论 。从而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3、鉴定人张雪梅、杨越人无相关鉴定从业资格,不具有相应技术职称,也不具有鉴定资质,。违反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及相关规定,即“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鉴定机构在鉴定时法院在委托中明确要求鉴定机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进行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的规定。
由于该错误鉴定结论未能及时纠正,导致求助人的一审、二审、再审失败。给求助人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求助人于2016年1月、6月、8月三次向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主管部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投诉,请求予以查处、撤销错误鉴定结论。均以责令改正等处理方式告知求助人,而对求助人提出的纠错、撤销的请求置之不理。
求助人认为:四川省人民医院利用自己的专业业务勾结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为了逃避自己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指使司法鉴定所违法作出错误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中私下给法官写信,误导法官作出错误判断。省司法厅不严格依法执法,致使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处,至今仍然不纠正违法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侵犯了求助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有关有权机关及时纠正监督机关执法不力的行政行为,依法撤销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机构对求助人的错误鉴定结论。
                     求助人: 罗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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