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一则新闻惊倒了。
内蒙古夫妻二人买到超市的过期食品,声称食用后呕吐腹泻,要求超市赔偿5000元,否则举报。老板不同意赔偿,随即报警。民警到来后以敲诈勒索罪将男的刑拘,女的因在哺乳期,被取保候审。
看后大惑不解,超市出售劣质商品,如同小偷行窃时被抓,居然抢先报警,谁在背后给他撑腰?
莫非国家放松了食品监管,允许销售过期食品了?
俗话说食品安全无小事,伪劣商品摆在了货架上,严重危害社会。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都应当接受处罚。
《食品安全法》规定,售假经营者要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责任;夫妻俩只是扬言举报,又没有以老板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来威胁,怎么会定性为敲诈勒索呢?
民警同志介绍案情时,把超市方称为被害人,更让我忧心忡忡。过期食品是出售的,谁买到谁就是受害人,怎么企图非法获利的反而成了被害人?
当然,我是在断章取义。
实情是夫妻二人无固定收入,生了二胎后觉得生活压力太大,就选择个人经营,管理漏洞较多的小超市,专挑过期食品来买。再利用女方哺乳期的身份索赔。二人已经在5家超市得手,获利2万余元。
可这跟基本事实没什么冲突啊。
夫妻利用闲居时间,通过购假索赔,既为家庭赚取了收入,又为社会消除了食品隐患,可谓一举两得,怎么能扣上犯罪嫌疑人的帽子,给刑拘了呢?
有人说按照食品法的规定,是退一赔十,他漫天要价的5000元赔偿额超过了这一比例,理应视作敲诈。
这就更不对路了。索赔方为了利益最大化,夸大受害程度是一种本能。
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时,提出的金额是两千两百多万元,最后判给了490万,怎么没定他个敲诈勒索?
有人说他动机不良,知假买假是为了获利。
这就更无知了,人性都是逐利的,运管站路况执法的目标里就包含着收取罚款,公安部门查赌、查嫖,获取赌资和罚金都是一大动力。你总不能据此否认他们的管理秩序功能吧?
民警破获盗窃案,勒令小偷交出赃款,难道能算是敲诈?
夫妻二人将目标锁定在管理漏洞较多的个体小超市,正是他们的精明之处。国营大超市即使出现食品质量问题,也有推诿掩过之术,更有保护伞来摆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经济上不划算,这才退而求其次。
夫妻的行为在客观上促进了小超市弥补管理漏洞,避免了消费者受害,没有什么毛病。民警据此拘捕二人,助长商家售假贩假,是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这些逻辑是从个人情感出发的,法律也不至于违背民意吧?
百度了一下,果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不论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还是知假买假者,都有权向其索赔。
还查到一个案例:2013年上海二市民因知假买假索赔,被警方刑事拘留。37天后,检方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警方撤案。二人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2014年3月底,上海警方作出赔礼道歉,分别给予一万元的赔偿。
当时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事过六年,内蒙古警方居然一无所知,其专业水平真令人绝望。
恭喜夫妻二人,无故被拘,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了。尤其是女方在哺乳期间受到惊扰,能够理直气壮地、合法地敲诈他们一大笔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