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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侬本善良

[群众呼声] 致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张伟院长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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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10: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把32个证据也发上来看看

发表于 2020-11-17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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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侬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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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楼主把32个证据也发上来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证据目录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32个证据目录

发表于 2020-11-17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复读了这份国家赔偿文书,已证明:义务机关不但触犯了《法官法》,而且践踏和藐视,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期限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7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62c7a45a15896aa239324699192f6ee.jpg 这是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的证据目录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7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证据将证明:

义务机关不但触犯了《法官法》,而且践踏和藐视,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期限规定”!
明日将把证据按目录发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8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张照片,就是翠屏区法院制作在过道墙上宣传的。在第一张照片里,文中白纸黑字地宣示遵守《法官法》第32条第7款:即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8款: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第9款: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本案中,义务机关拖延办案长达13个月零5天,给当事人造成了近200万元至今没法收回。恰恰证明,义务机关触犯了《法官法》。
在第二张照片里:更白纸黑字地写道:忠诚坚定,公正司法,高效办案。。。。。针对本案本该在半年内执结,义务机关竟拖了13个月零5天,请问:还叫高效办案,忠诚坚定吗?

微信图片_20201118201341.jpg
微信图片_20201118201341.jpg

发表于 2020-11-18 2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翠屏区法院不能藐视和无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发表于 2020-11-19 1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翠屏区法院触犯法官法的包某,是不倒翁吗?从证据上看,他已经比珙县法院的王某犯事更大。

发表于 2020-11-19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包某后台硬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201119204616.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201119204616.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201119204616.jpg

这个证据证明:翠屏区法院是在2015年11月16日受理本案的。但受理后到2016年12月21日才下执行裁定书,足足拖了13个月零5天。因此,翠屏区法院不但构成了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之“期限规定”为半年的底线!而且给申请人带来近200万元的权力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更触犯了《法官法》第7条,第8条,第9条。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证据证明:翠屏区法院是在2015年11月16日受理本案的。但受理后到2016年12月21日才下执行裁定书,足足拖了13个月零5天。因此,翠屏区法院不但构成了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之“期限规定”为半年的底线!而且给申请人带来近200万元的权力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更触犯了《法官法》第7条,第8条,第9条。

发表于 2020-11-20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两组证据,已证明了翠屏区法院包某触犯《法官法》和触犯最高人民法院的“期限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0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3组证据中之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立案后,承办人包虹却忽悠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评估费。申请人信以为真,便问:出多少评估费?包虹则又说:此案他要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应。于是申请人为稳妥起见,就分别给当时的翠屏区法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汇了5000元评估费。但均被退回了申请人。后来申请人才知道,评估费是评估机构收而不是法院收。这一证据证明:申请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就被包虹设障,欺骗,忽悠,故意拖延办案。其职业道德,执法素质,均令人不可理喻!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3组证据中之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立案后,承办人包虹却忽悠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评估费。申请人信以为真,便问:出多少评估费?包虹则又说:此案他要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应。于是申请人为稳妥起见,就分别给当时的翠屏区法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汇了5000元评估费。但均被退回了申请人。后来申请人才知道,评估费是评估机构收而不是法院收。这一证据证明:申请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就被包虹设障,欺骗,忽悠,故意拖延办案。其职业道德,执法素质,均令人不可理喻!






微信图片_20201120191528.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0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3组证据中之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立案后,承办人包虹却忽悠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评估费。申请人信以为真,便问:出多少评估费?包虹则又说:此案他要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应。于是申请人为稳妥起见,就分别给当时的翠屏区法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汇了5000元评估费。但均被退回了申请人。后来申请人才知道,评估费是评估机构收而不是法院收。这一证据证明:申请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就被包虹设障,欺骗,忽悠,故意拖延办案。其职业道德,执法素质,均令人不可理喻!






微信图片_20201120191556.jpg

发表于 2020-11-2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包某无法无天,儿戏法律,藐视法律,真是太坏了!应予严办并严查其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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