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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侬本善良

[群众呼声] 致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张伟院长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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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最最强烈建议楼主别耽误了,向纪检机关控告知法犯法,触犯《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期限规定”的违法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0-12-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201204163116.jpg


这是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1日下午,即从包虹手里得到废纸裁定书后的第5天,当事人去兴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该局复印给当事人的一份书证。上面清楚地载明: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就在包虹把废纸裁定书给当事人的同一天,即2016年12月21日就查封了“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的所有房产!其中就有当事人在一年多前查封的“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的一套房产!
依据法律先刑事案件后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程序,当事人更悲剧了:也就是说:当事人现在还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等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按比例进入受偿程序。请问:当事人的近200万的财产,到底能按比例分配到多少?
说到底:包虹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期限规定”和触犯《法官法》的违法行径,已经把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权蜕变成了与数百人按比例分配,且还要等到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共三次伤害,即三次侵权后的尴尬结果!
针对这一系例巧合,包虹竟在2018年8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堂上谬称:是他与其他司法机关信息不通所致!


而同时参加庭审的翠屏区法院行政庭长陈建则称: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1日拿到包虹的裁定书时,很高兴!


发表于 2020-12-9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0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凸出的触犯《法官法》和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期限的违法行径,也属渎职犯罪。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中止审理,先刑事案子处理,再来审理行政事宜。
或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网友说的,正是当事人想做的。当事人就是期望他们公正公平,在忠诚法律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所有对本案承办人违法的所有证据依法质证后,把本案改为刑事案件审判。但对深知法律的他们,却故意违背质证原则不予质证。这样,就为枉法裁判,故意适用法律错误而把涉嫌触犯法律的人赤裸裸地袒护过去。并把承办人的违法行径,甩锅给本是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去与所有案件中的镁业公司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并且还要等到两案审结后。

发表于 2020-12-13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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