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任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工会副主席、财政所负责人
● 触犯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判决结果:2020年8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对被告人王风昭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令退赔贪污违法所得2069万余元,退赔挪用公款违法所得750元。依法变卖随案移送的三处房屋、五辆汽车及一枚DR戒指,并予以退赔,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风昭继续退赔。
● 犯罪事实: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王风昭在担任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财政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伪造领导签字、通过他人账户走账及提取现金等方式贪污2069万余元;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49万余元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我非常悔恨,辜负了组织培养、领导信任,更对不起家人。我认罪认罚,希望有生之年回归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王风昭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追悔莫及。
我出身农民家庭,从一名财政所会计到负责人,用了23年。一步步走来,手中的权力一点点变大,虽然级别不高,但掌握财政大权的滋味让我逐渐忘乎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