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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刑拘送旗群众可能是美帝阴谋,相关部门应当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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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冯勇军男 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三村二组,身份证号号:51072219730327XXXX,邮编:621122 联系电话:13340885278。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2:三台县公安局 地址:三台县北坝镇龙潭路九号 电话:(0816)5332119 代表人:高健职务:公安局局长。
再审请求:撤销(2020)川01民终2355号民事裁定书并由省高院提审。
  上诉人诉四川广播电视台、三台县公安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2355号民事裁定,依法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案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13)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再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原告在起诉状中宣称:2016年8月27日,四川广播电视台(被告1)4套《视线》栏目播出了专题《送“不作为”锦旗被拘留调查》,被告四川电视台未经实质性审查,未经公安机关认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无视原告冯勇军因黄龙水库污染多年举报相关部门不作为之事实,无视原告冯勇军为督促相关部门履职曾经多次通过信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依法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但没有效果的事实、无视三台几十万党员面对黄龙水库污染集体缄默的事实、无视原告冯勇军为倒逼相关部门履职送旗前在麻辣社区发贴以及向市长热线、县长热线、市公安局、县公安局报告的事实、无视三台警方送旗当日超过五位民警全程参与送“不作为”锦旗的客观事实,无视现场三位民警为配合村民送旗曾发出禁止敲锣打鼓指令、行走路线指令等等客观事实,其通过拼接、删减等技术手段,截取原告冯勇军、何兴加及村民的只言片语,颠倒了相关人员采访时表示的原意,两被告还选择性的不让案件当事人——原告冯勇军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其制作完成后,悍然通过四川卫视《视线》节目,多次播出,发动宣传机器对原告进行电视审判。
  被告四川电视台在节目中宣称:“参与游行的村民说,为了制造声势,特意选择在旅游车站下车,这样到环保局的将通过县城主要的街道,而为阻止村民们游行,百顷镇的领导也一直在给村民们做工作、三台警方提供的执法记录视频中,三台县的民警不停的劝说村民立即解散、百顷派出所也多次要求其立即解散、称原告等人游行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三台城区交通秩序的时候采取了强制措施。认定冯勇军系被依法刑拘,因为犯罪轻微不予批捕、体现了依法执法、只有依法维权,才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不实、错误的定性言论。
  三台县公安局(被告2)作为案件的始作俑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检察院不批捕是因为不认为冯勇军是犯罪,而不是认为原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然而其不敢直接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不批捕原因,而是在四川电视台对原告进行了电视审判后,扯四川电视台虎皮,拉四川电视台大旗,置事实真相于不顾,通过其微博登载了《四川电视台〈送“不作为”锦旗被拘留调查〉》,蓄意对原告进行二次侵害。
  两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送“不作为”锦旗带出有因,实属无奈,且属于为民请命。
  两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宣称原告等人游行“一个多小时”,但公安机关提供宣称是全程无删减的视频显示是25分12秒。
  两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天原告等人全程都是走人行道,并未敲锣打鼓。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绝不会影响交通秩序,因为全程有超过五名民警、多位镇政府领导跟随“游行”。
  四川电视台宣称在严重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时候采取了强制措施,而真相是三台警方为达到惩治冯勇军的目的,在根本没有任何影响交通秩序迹象时将原告等人控制在十字路口,并阻挡人车通行!三台警方还通过人为控制天网摄像头的角度超过十二次以制造堵塞场面,正是在三台警方的导演下,成功制造出送批评锦旗属于游行的案件。其心可诛!
  原告刑拘被释放后,认为三台县公安局处理村民送旗事件明显不当,其的水平还没有原告水平高,为此,原告在QZZN论坛发贴,链接地址:-  https://bbs.qzz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349543,贴文中,原告站在三台警方的角度,解析了事件,分析了面对村民送旗批评政府应当如何处理,可惜忠言逆耳,被相关部门屏蔽!
  原告认为,三台县公安局在处置送“不作为”锦旗事件中违法违规,明显滥用职权,乱作为!单从其刑拘送旗村民被三台县检察院以不批捕的方式打脸就足以证明。正是因为三台县公安局滥用职权的不当处理方式,经国内主流媒体披露后,引发《联合早报》及外国媒体进行了报道,“刑拘送旗群众事件”轰动全国,震惊世界!
  多位知名评论员在各大网站发表文章进行评论,有花玉喜的《送政府“不作为”锦旗被刑拘的断想》、有人民网评论员宗国的《向政府送“不作为”锦旗被拘的真问题》、中国青年报《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 什么是送锦旗的正确姿势?》、陈杰人的《送不作为锦旗是公民最温和的批评》、中国煤炭新闻网《给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 太不要脸》等等,对三台县公安局进行谴责的文章很多、新闻跟贴骂声一片,不一一列举!上述评论原告看到都替三台当局感到脸上无光,这让原告很受伤。
  显然,三台县公安局刑拘送旗群众的不当执法行为,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严重损害了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府的政治声誉,依法执法不可能影响声誉!既然影响了声誉!怎么可能是依法执法呢?
  公安部督察局、四川省公安厅接到原告举报三台县公安局在处置村民送旗事件中违法违规后,责成绵阳市公安局调查处理,绵阳市公安局至今未告知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而是将其针对查处情况制作的《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不作为等情况的报告》(以上简称报告)认定为国家机密级秘密,更为过分的是,绵阳市公安局将《报告》本应二十年的保密期确定为长期,甚至超过了国家绝密级秘密的三十年保密期,此举足以证明三台县公安局存在违法违规。因为如果三台县公安局不违法违规,则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告》没有定密为国家绝绝绝绝绝绝绝密的道理,绵阳市公安局一定是基于政治影响,故而不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向实名举报人公开。
  虽然,原告因为公益正义发声,被刑拘12日,自己和家人饱受送旗事件伤害。但值得庆幸的是,正是因原告冯勇军通过送“不作为”锦旗的方式引发媒体关注,才成功倒逼三台县政府重启了黄龙水库污染问题的调查,新华社为此专门发文《为何送“不作为”锦旗 工作推进才更迅速》。在三台县政府展开调查后,最终多位官员被追责。
  好人好报,原告被无罪释放,最终,导致黄龙水库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理。可以想像,没有送“不作为”锦旗,黄龙水库污染、相关人员的不作为态势不知会持续漫延到何时!送“不作为”锦旗,其实就是依法维权,且是最有效的维权方式,没有之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现冯勇军向一审法院起诉三台县公安局,具体诉讼请求虽与前案[(2017)川0722民初464号案]有所区别,但实质为冯勇军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事实且诉讼请求实质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冯勇军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成都中院既然认定本案与(2017)川0722民初464号案的诉讼请求有所区别(意思是诉讼请求不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请注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之规定。法院应当作出本案并非重复起诉的认定。况且本案中,成都中院作出的认定“本案冯勇军针对三台县公安局所提起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由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464号一案民事判决书处理”系无视本案客观事实的枉法认定!理由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涉审判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案并不同时满足构成重复起诉的三个条件!
  首先本诉与前诉(2017)川0722民初464号案件的当事人并不相同。
  本案中,案件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及被告为四川电视台和三台县公安局。而前诉(2017)川0722民初464号案件当事人为为再审申请人与三台县公安局,显然,两案件当事人不同。
  其次,本诉与前诉(2017)川0722民初464号案件诉讼标的不同。
  本案中,支持原告起诉的证据(公证书)并未在前诉中提及,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四川电视台制作播放的案涉节目以及三台县公安局根据节目内容编辑发布案涉微博,该诉讼标的并未在前诉(2017)川0722民初464号案件中提及。故两案诉讼标的不同
  最后,本诉与前诉(2017)川0722民初464号案件诉讼请求不同,这一点已经得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涉裁定书的确认,在此不作赘述。
  然而,案涉审判人员却称再审申请人系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否定(2017)川0722民初464号案裁判结果。仅凭诉讼请求就能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试问,再审申请人如何能够基于不同诉请否定前诉案件裁判结果???
  试问,再审申请人如何能够基于不同诉请否定前诉案件裁判结果???
  试问,再审申请人如何能够基于不同诉请否定前诉案件裁判结果???
  案涉审判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受法律保护,只有在本诉实体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请的情况下,才有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可能,本案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故其的上述认定纯属是无稽之谈!
  综上,案涉裁定明显的错误理解并适用法律的规定,体现出案涉审判人员对法律心无敬畏!缺乏基本良知!其行为必将会严重破坏法律的贯彻实施。
  一定会有报应!勿谓言之不预!
  一定会有报应!勿谓言之不预!
  一定会有报应!勿谓言之不预!
  请四川省高院依法审查,支持所请。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冯勇军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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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2 10: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里通美帝者!当查!当拘!当诉!当判!当斩!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3 08: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已致电四川电视台,提出了要求,静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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