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各地政府有关部门是可以在城市道路边上规划泊车位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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