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终认为,法律也好,规定也好,都要一视同仁,决不能够像“川普”哪样搞双重标准!把法律法规当儿戏!所以,请主管部门,对“君悦”非法占用公共资源修停车场的事情,拿出一个法律上的依据!是谁批的?是根据什么“条款”批的?这里面到底有没有利益关系?
有关资料表明: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相关管理条例如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拓展资料: 占道经营是指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行为。治理摊贩占道经营问题,一直都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占道经营者以牺牲大众利益及公共环境等换取自身收益为目的,它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蚕食道路,影响交通安全。 二、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三、破坏经济,危害身体健康。 四、妨碍管理,损坏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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