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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胥巧额

[群众呼声] 人行道可以私有化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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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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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始终认为,法律也好,规定也好,都要一视同仁,决不能够像“川普”哪样搞双重标准!把法律法规当儿戏!所以,请主管部门,对“君悦”非法占用公共资源修停车场的事情,拿出一个法律上的依据!是谁批的?是根据什么“条款”批的?这里面到底有没有利益关系?

有关资料表明: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相关管理条例如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拓展资料:
      占道经营是指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行为。治理摊贩占道经营问题,一直都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占道经营者以牺牲大众利益及公共环境等换取自身收益为目的,它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蚕食道路,影响交通安全。
      二、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三、破坏经济,危害身体健康。
      四、妨碍管理,损坏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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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主管部门来一起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占道经营城管罚款标准是什么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处[color=rgb(41, 122, 204) !important]罚金额:两万元以下。

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16/1429453213.jpg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9 06:28
这种情况上北深广都有,一般是单位承包了。要向交管部门交钱的。

发表于 2020-9-9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楼主爆料的问题,我也想补充两句。一是擅自占用整个人行道及盲道、私自划设停车位的违法行为,到底该谁管?为什么发生这么久了一直没有人管?当初建设留了那么宽的人行道,现在一个无良商家居然就可以随意地让行人“无路可走”了?二是该处商家在城市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设置的、完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隔离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到底该谁管?为什么这么久了也一直没有人管?
广安“人民阅卷”等各种活动搞得如火如荼,为什么这种摆在台面上的违法事,居然被相关职能部门选择性无视了?还是存在官商勾结、人情大于法的后台?

 楼主| 发表于 2020-9-9 0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旅结束 发表于 2020-9-9 07:50
关于楼主爆料的问题,我也想补充两句。一是擅自占用整个人行道及盲道、私自划设停车位的违法行为,到底该谁 ...

唉,本来就是想发泄下不好停车的不满,和不公平的个别事,没想到这么大的反应,晚上回来得不得被黑打

发表于 2020-9-9 09: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胥巧额 发表于 2020-9-9 09:32
唉,本来就是想发泄下不好停车的不满,和不公平的个别事,没想到这么大的反应,晚上回来得不得被黑打{:li ...

放心~老板刘俊陈勇不敢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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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就要看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执法局是如何表演“双重标准”的!看看君悦到底有什么后台!      

      还是那句老话,千万不要滥用权力把法律法规当面团,随便揉泥,一拍一张饼,一拉一条线!钱不是万能,玩弄权术终将“自焚”!

法律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已转交广安区舆情中心和交警二大队,静等后续



转交.jpg
转交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9-9 10: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9-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一下后台,到底是谁批准这样搞的?

发表于 2020-9-9 11: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9-9 14: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次去滨江路玩,也停这里的啊,没去吃饭也可以停得嘛。

 楼主| 发表于 2020-9-9 15: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辕鱼烯 发表于 2020-9-9 14:00
我上次去滨江路玩,也停这里的啊,没去吃饭也可以停得嘛。

你现在试试

发表于 2020-9-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区域凭什么划为商家的车位?严查!
发表于 2020-9-9 18: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胥巧额”: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我队核实,该处停车位为广安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设置了进出口。目前,尚未收费,市民可以停放车辆。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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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9 1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交警二大队 发表于 2020-9-9 18:18
网友“胥巧额”: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我队核实,该处停车位为广安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 ...

这个位置建得好,目的性很强,感谢。
发表于 2020-9-9 20: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9-9 22: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9-9 2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是违法的,官商勾结,必须严查。

发表于 2020-9-9 2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是违法的,官商勾结,必须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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