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尚未查明实施拆除的行为人之前,能否推定征收拆迁实施主体拆除了房屋?|典型判例
一、索引指南
【判例名称】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与吴杰诉土地行政强制案
【裁判级别】 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9)川行终1270号
【生效时间】 2020年12月7日
【主审法官】 谭勇 杨军 伍平会
【参考级别】 典型判例
【可参区域】四川省
【裁判主旨】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鉴于强制拆除行为是为实现征地目标,且案涉房屋在征地范围内,故而案涉房屋被拆除符合征收拆迁实施主体的目的和利益,同时征收拆迁实施主体通常具有保护辖区内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因此应当推定征收拆迁实施主体实施了案涉房屋拆除行为,征收拆迁实施主体应对该拆除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编者评注】 根据我国现行征收拆迁行政案件裁判规则,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形下,依旧可以推定征收拆迁实施主体应对征地范围内被拆除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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