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9705|评论: 13

[群众呼声] 西昌群众的实名举报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8-1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昌市检察院检察长熊贵华与西昌市公安局原局长魏刚相互勾结,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伪造法律文书、伪造网上通缉令异地抓捕张桂花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凿。
   
  1、2013年9月5日西昌警方网上发布通缉令通缉张桂花,可是2013年9月11日上午11点时分,距离西昌警方网上发布通缉令第六天,被通缉嫌疑人张桂花就站在抓捕民警宋丰涛和恒强面前,并且给他们10余名截访官员和被截访的人员共同录像,均有视频资料佐证。
   被通缉嫌疑人张桂花在北京已经主动投案自首,他们俩民警和其他截访官员,为何不立刻逮捕张桂花?
   事实证明西昌市检察院检察长熊贵华与西昌市公安局原局长魏刚相互勾结,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伪造法律文书、伪造网上通缉令异地抓捕张桂花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凿。
    2、2013年9月11日上午11点时分,张桂花在北京永定门与截访民警宋丰涛和恒强及地方官员,以及被征地拆迁10余名上访村民在一起,张桂花给截访民警和地方政府官员面对面的录像,大家有说有笑。下午就被西昌警方买通北京警方在永定门刮地三尺非法抓捕一个星期无果,西昌市公安局心急如焚完不成市委书记李俊下达的政治任务,增派两名警员,两名警员名字叫乔文英和吉英卓,前往北京增援抓捕。
   3、2013年9月16日鹰犬宋丰涛使用高科技技术手段锁定举报人手机定位,在北京陶然桥公交站台将举报人绑架送北京市白纸坊派出所时,白纸坊派出所干警郭小松审核西昌警方出示的逮捕证时,干警郭小松说西昌警方提供的西公(治)捕字【2013】514号逮捕证造假,一是没有执法民警执行签字;二是没有原公安局长法人代表魏刚电子签章;三无防伪标识二维码,这是铁证如山的事实。
   北京警方拒绝羁押举报人,豢养鹰犬宋丰涛电话请示保护伞后,向北京警方求情收押举报人,北京警方提出条件让宋丰涛立下字据写下一份保证书并签字画押,出事由西昌市政府承担全部责任。这样北京警方与西昌警方助纣为虐、沆瀣一气非法拘禁举报人,北京警方与西昌警方枉法办案是在举报人的面前,面对面的实施完成。
   4、北京市白纸坊派出所枉法办案助纣为虐,将《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上网通缉定性“伪证案”与“妨害公务案”两罪在逃11天通缉犯张桂花,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嫌疑人,又给予捏造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刑事拘留。北京市白纸坊派出所枉法办案,没有采取询问、采集信息、出具拘留证或逮捕证和家属通知书法律文书,而是无凭无据将举报人直接送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非法羁押。
   从执行逮捕签字的逮捕证足以窥见,是距离抓捕3天后的2013年9月19日,押回西昌方才让举报人补签西公(治)捕字【2013】514号逮捕证。这也相互印证北京警方为毁灭罪证,不配合西昌警方造假,不签《拘留证或逮捕证》,不出具家属通知书的法律文书真实原因。
   5、北京市白纸坊派出所害怕翻船,2013年9月17日急急忙忙押解举报人回原立案地,押解出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时,没有出具刑事案件移交手续,也不提供手铐和脚镣给西昌警方,宋丰涛提出来向北京警方出钱购买手铐和脚镣或借用后归还,北京警方一口回绝。无奈西昌警方兵分两路人马打车跑个北京城去购买手铐和脚镣,才将举报人两天两夜火车酷刑折磨押回西昌市羁押,然后补签逮捕证。
   西昌市检察院和西昌市公安局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所有犯罪行为都以合法的形式来完成,原本是保障人权的司法机构,颠倒用于构陷无辜的公民,用于碾压人权,他们的犯罪意图十分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实属恶中之恶。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57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0-8-13 18: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人张桂花希望相关领导看见这条举报信息,主动联系举报人张桂花。
张桂花还有更多的举报材料需要展示出示,让更多的人了解此案背后的黑幕。

发表于 2020-8-13 18: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西昌市检察院检察长熊贵华与西昌市法院院长魏聪明相互勾结,恣意妄为利用公权力为作案工具的犯罪事实。那就是,2014年2月18日西昌市检察院向西昌市法院提交公诉举报人的刑事案卷内,所有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均为造假。可谓人赃俱获、铁证如山、翁中捉鳖铁定的证据。
西昌市检察院造假国家机关公文,造假法律文书的证据证明如下:
1、2013年9月5日西昌市公安局制作网上通缉令公告造假,同一个案件编号:A51340110000020130800031公告,出现两个不相同罪名。一个妨害公务案;一个伪证案。公诉方提交法院造假手写“妨害公务案”,在逃人员的案发时间造假为2013年7月29日,本案案发时间是2013年7月30日,且妨害公务案通缉令孤证一张,没有任何附件,没有被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影像、医学资料以及社会关系,没有犯罪嫌疑人照片、指纹。
2、2013年9月5日伪证案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造假,同一个案件编号:A51340110000020130800031公告,出现两个不相同罪名。西昌市公检两家瞒天过海对“伪证案”只字不提及,隐瞒“伪证案”的罪名,隐匿“伪证案”的证据,毁灭“伪证案”的罪证。“伪证案”罪名隐匿七年整,没有对外公开、没有审判、至今隐藏悬而不决,不了了之。
伪证案造假照片是2013年9月19日,关进西昌市看守所羁押入所,采集信息后的照片,然后办案机关采取欲盖弥彰、偷天换日手法,嫁接粘贴在2013年9月5日伪证案通缉令照片上,西昌市公安局撤销网上通缉令公告时间为2013年9月24日。西昌市检察院勾结西昌市公安局毁灭伪证案通缉令造假的相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是举报人近期自行收集获取的新证据。
3、2013年9月19日西昌市公安局制作《犯罪嫌疑人照片及基本情况》造假。姓名一栏:填写张桂(英),犯罪嫌疑人名字错误,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四川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2祖1号,(祖字)错误。
4、2013年9月19日,西昌市公安局制作的西公(治)捕字【2013】514号逮捕证造假。一是没有执法民警执行签字;二是没有原公安局长法人代表魏刚电子签章;三无防伪标识二维码。
5、2013年7月30日西昌市公安局第一时间,为诈骗犯邓英出具西公(治)受案字【2013】57号受案回执,谎称:“邓英,你于2013年7月30日报称的张桂花妨害公务一案我单位已受理”。
但是刑事案卷中发现西昌市公安局录制邓英询问笔录时间,与报案受案回执时间不同步,相差三天时间,邓英询问笔录时间显示为2013年8月1日。明摆起西昌市公安局窝藏诈骗犯,出具造假法律文书,栽赃陷害张桂花(受害人)。西昌市公安局集体作案,窝藏诈骗犯,伪造法律文书证据确凿。
6、2013年8月29日,西昌市检察院西检刑批捕【2013】494号批准逮捕决定书罪名造假。检察院以“妨害公务案”批准逮捕并公诉判刑。
近期通过举报人自行收集获取的新证据证明,2013年9月5日距离检察院以造假“妨害公务案”批准逮捕六天以后,公安机关又捏造莫须有“伪证案”罪名上网通缉异地抓捕。
西昌市检察院与西昌市公安局相互勾结,共同捏造“伪证案”罪名网上通缉异地抓捕,“伪证案”罪名至今早已经过去整整七年,西昌市检察院隐瞒罪证悬而不决。
这明摆着就是主政一方官匪们,结党营私、上下其手相,严惩上访告状举报人,捏造欲加之罪的罪名追杀灭口的证据。
7、2014年2月18日西昌市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公诉举报人,公诉方提交法院造假手写“妨害公务案”在逃人员公告,案发时间造假为2013年7月29日,本案确凿案发时间是2013年7月30日,且“妨害公务罪”通缉令孤证一张没有任何附件,通缉令上没有被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影像、医学资料以及社会关系,没有犯罪嫌疑人照片、指纹。
8、张桂花在北京上访不具备,不符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上网通缉条件。举报人手机24小时开机,均有通话记录佐证,从未接到西昌警方电话,告知投案自首。
9、《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2013年9月16日张桂花在北京上访,无论西昌市检察院与西昌市公安局都无权出具网上通缉令对张桂花进行非法通缉抓捕。

发表于 2020-8-13 18: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西昌市公检法三家相互勾结,恣意妄为利用公权力为作案工具,盗用民警邓英实施诈骗杨桂英钱财的法律文书,与法官何爱东相互勾结未经法庭审理、未经呈堂证供的法律文书,偷偷摸摸装订在举报人刑事案卷中,直到2015年通过律师阅卷才发现这个黑幕。
民警邓英诈骗杨桂英钱财的法律文书证据证明如下:
1、2014年2月18日举报人妨害公务罪开庭审理,出庭公诉人池小牛庭审中,居然无法出示“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与杨桂英行政处罚有关的证据材料”出来呈堂证供,辩护律师王银春斥责公诉人池小牛法庭上玩空手盗,无证控罪知法犯法,律师质问公诉人池小牛:“公安机关执法的法律文书都没有做出和送达被处罚人相对人杨桂英,何来的执行公务”?
庭审结束后西昌市公检法三家相互勾结忤逆,为掩盖他们共同犯罪的罪行, 2014年2月18日庭审结束后第十五天,即2014年3月3日,西昌市公检法三家攻守同盟伪造一整套,民警邓英实施诈骗杨桂英钱财的法律文书,偷偷摸摸偷偷装订在张桂花妨害公务罪刑事案卷内,直到2015年通过律师阅卷才发现这个黑幕。
这套见光死《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卷》的法律文书38页,共计14项文书时间全部定格在2013年7月29日以及2014年3月3日,被处罚一栏签名全部都是空白的文件,没有被处罚人杨桂英签名、按手印,没有填写年月日,没有加盖办案单位的勋章,其中一项《结案报告》时间编造在2014年7月29日。
2、办案鹰犬们害怕今后翻船遭秋后算账,在每一页《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卷》,下面标注时间显示为2014年3月3日,其中一项《结案报告》时间编造在2014年7月29日。距离案件发生214天后才出现在法院卷宗里面,没有通过法庭示证、辩证、论证、调查,没有通过呈堂证供法官直接装订在举报人刑事案卷中。
一审律师王银春辩护词与质证意见相互佐证,《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卷》空白材料,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均未出现,系公诉机关在开庭后补交,(详见第一审律师王银春辩护意见与质证意见)。
民警邓英诈骗杨桂英钱财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卷》显示38页,共计14项法律文书在2013年7月29日一天内完成。那就是:(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3)、受案登记表;(4)、检查笔;(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送达回执;(7)、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8)、询问笔录(周朝林);(9)、询问笔录(杨桂英);(10)、查获经过;(11)、户籍资料查询记录;(12)、在逃人员查询对比表;(13)、结案报告;(14)、西昌市公安局“西公(宁远)行罚决字【20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卷》显示,其中有一名办案民警樊星两天没有在工作岗位上班,根本没有接处警和调查取证工作,没有录制过报案人周朝林和房屋承租户杨桂英询问笔录,而是宁远派出所的李莹(协警)和民警邓英对周、杨俩人进行询问,邓英在周、杨俩人询问笔录上,把樊星的名字填写上。
民警邓英和李莹在一间办公室,同时录制周朝林和杨桂英的询问笔录。录制周朝林询问笔录显示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10时31分至11时20分;录制杨桂英询问笔录显示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11时00分至11时29分,周、杨俩人询问笔录时间交叉重合,杨桂英询问笔录显示9分钟作完的造假痕迹。
民警邓英将樊星工作单位编造为“西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西昌市公安局宁远派出所”,如果樊星当日在工作岗位上班,难道连自己工作单位都分辩不清楚吗?
民警邓英明知一个民警单独办案违法,所以为掩盖他们敲诈勒索合法化,邓英将两天没有在工作岗位上班的民警樊星名字填写在周朝林与杨桂英的询问笔录上面。
4、西昌市公安局为虎作伥,相互串供伪造证据,刑事案卷内出现宁远派出所干警邓英和卢虎作案后继续调查取证工作,俩人传唤杨桂英家多位承租人,到宁远派出所威胁作伪证和作假证据的相关材料;出现干警程峰元和樊星俩人从未接处警,几个狗杂种甘愿充当豢养鹰犬,心甘情愿作伪证、作假证据的材料;出现参与作案协警铁皓,案发后与办案单位相互串供,抹掉有靠山、有背景、有后台的协警铁皓名字,西昌市公安局无法无天到何种程度。
5、张桂花收集这些造假法律文书和造假证据材料后,杨桂英遂将西昌市公安局诉至法院,经四川省高院“(2016)川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以及凉山州法院“(2014)川凉中刑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裁定书,认定基本事实是两个截然相反版本。
四川省高院“(2016)川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载明:“2013年7月29日西昌市公安局做出的西公(宁远)行罚决字(20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杨桂英,对杨桂英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未执行”。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凉检刑申复通【2018】4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基本事实与四川省高院“(2016)川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基本事实相符。

发表于 2020-8-13 18: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是:“凉检刑申复通【2018】4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载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移送与杨桂英行政处罚有关的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庭审中没有对与杨桂英行政处罚有关的证据进行质证”。
据此,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2013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西昌市公安局宁远派出所民警邓英带领协警阿呷子杂、高杰、李莹和乃古依墨到杨桂英家中催缴罚款”执行公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邓英违反缴罚分离原则,邓英属于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犯罪。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
故,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与四川省高院行政裁定书及凉山州法院行政裁定书,认定基本事实完全相符一致,已经充分证明四川省州市三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属于枉法判决裁定,必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纠正枉法判决裁定书,还举报人清白。
7、西昌市公安局西公(治)诉字【2013】331号起诉意见书与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西检刑诉【2013】442号起诉意见书捏造莫须有的罪名,诽谤、诬告、栽赃、陷害杨桂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其罚款500元钱。可是被处罚人杨桂英至今没有收到西昌市公安局“西公(宁远)行罚决字【20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凭证,这帮披着合法外衣的司法黑恶势力神龙见首不见尾,至今不敢来索取这500元黑钱。
如果这伙黑帮集团敢来索取这500元黑钱,这桩冤案就能起死回生,就有希望进入司法救济程序,双方都有对话的平台。但是这伙黑帮集团蛇鼠一窝、一丘之貉的司法黑恶势力,就是不来索取这500元黑钱,他们连个臭屁都不敢放,他们的罪恶不断被刷新。
很明确民警邓英及她背后的黑帮犯罪团伙早已经原形毕露,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诽谤、诬告、陷害罪、伪造国家公文罪;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罪、枉法判决裁定罪;西昌市公检法一把手和躲在背后运筹帷幄,操控、构陷、助力、运作的犯罪集团,涉嫌徇私舞弊罪、徇私枉法罪、窝藏罪、涉嫌反人类罪,构成刑事犯罪立案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20-8-14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WeChat 圖片_20200712170001.jpg

发表于 2020-8-1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8-21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53527767507672819.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8-2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说的顽瘴痼疾包括六大方面:一是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二是违规经商办企业;三是违规参股借贷;四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五是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六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楼主| 发表于 2020-8-24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WeChat 圖片_20200823094805.jpg 101130wvvozoxdaus5k2po.jpg

发表于 2020-8-24 21: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0-12-8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处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到处都是消极抵制瘫痪状态,说一套做一套,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