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欢愉爷爷”网友在36#关于笔者“以法治国”说法的指正。
题外话。
网友在最后一段说,“以咬文嚼字著称,又懂汉语语法和法律的磁场2016先生”。现就此“题外”:
1.网友为什么会给我一串头衔?明眼人当可一眼看出这些头衔不怀好意。
2.“以……著称,又懂……”是笔者自诩吗?不是。是网友的强加。
3.笔者与网友相会于拙文《与引号同进退》。笔者至今回帖33帖,言辞间从无对网友不敬。倒是网友说“楼主攻击我口是心非(73#)”,说笔者“叫嚣‘最新版2011年版《标点符号用法》虽贵为国标(81#)”,说笔者“楼主闹了好几年(81#)”。
“攻击”,“某某攻击某某”之说,通常是置前者于不义,而后者往往就成了正义的化身了。
“叫嚣”,只是对国标之错指瑕而已——网友不也在90#承认国标用错了非推荐词形“人材”?
“闹”,履行公民正当权益反映教材存在差错也为世所不容?
多年来,笔者对人教版小学语文教材指出疑似差错200多处,被订正60多处。
2016年以来,笔者对全国统一使用的语文教材部编版一至九年级课本指出疑似差错约140处,被订正10处。
2014、2015年笔者参与对部编版七至九年级语文教材的审读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如七年级上册提出有效意见14条,修改的8条,照旧的6条;提出无效意见13条,因正式出版时该课文被删而不知所提意见对错,故称无效。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以正视听:笔者从无自我吹嘘“以咬文嚼字著称,又懂汉语语法和法律”。
倒是网友有这方面小动作。见拙文《与引号同进退》17#网友的跟帖:
楼主磁场2016一再宣扬:笔者在第7、8、9、11帖指出国标之错4处,计差错5.1个,于“欢愉爷爷”网友而言,应不算是“这个问题比较专业”的,能在此说说你的看法吗?
言下之意,老夫不了解最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不如你是专业人士,懂得多。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一发布,我就认真学习,为了提高自己,与时俱进,也为了不误人子弟。我也发现最新国标有些错误,可能比你发现的更明显、更多。
磁场2006网友,我发现的错误(3处政治法律知识错误,5处括号乱用)远远多于你发现的错误(笔者在第7、8、9、11帖指出国标之错4处,计差错5.1个)。
关键语:言下之意不了解,不如你懂得多。比你发现更明显,更多。远远多于你发现的。
之前,从第1帖至网友的这一帖,笔者均未明说自己曾撰文《附件二——质疑国标汇总》指出国标疑似差错31处。
即使网友有这样明显自吹的小动作,事后笔者也无嘲讽网友“以……著称,又懂……”。
笔者之所以跟帖本帖《请@欢愉爷爷@磁场2016入座 研判一“字”之别:<法制日报>更名<法治日报>》,是“不幸”地被楼主点名了,更有感于“楼主:tsien228”在跟帖拙文《与引号同进退》时显现的一番好意、良苦用心。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正因为自知不是“又懂法律”而是近乎白丁,所以在跟帖时,是这样“小心翼翼”地说的:
法制日报,望文生义,这是一份关于法制或宣传法制的日报。法治日报,望文生义,这是一份关于法治或宣传法治的日报。法治,不但包含法(制),还以法治国,内容无疑较法制要丰富。
两次强调“望文生义”。
虽则言辞谨慎,但被网友指正,仍表谢意。
不过,网友是否以过头话为乐,且习惯成自然呢?
若然,应改,须改。盼。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