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魂也!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可剑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蒲局长代表国家公信力.强制力执行国家法律。却知法犯法,违法侵害我的合法权益。蒲局长,你太大胆了。
2012年5月,我与前妻张华蓉(本案被执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文昌街1号(1-6-9住房一套,面积128.25平方,夫妻婚内共同财产)赠予婚生子陈嘉杰(生于1997年11月,当时14岁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离婚后,张华蓉做生意投资失败欠下债务。2016年债权人何长国.张德君经过诉讼申请剑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华蓉名下的财产。蒲局长查封了该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陈嘉杰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以该执行房屋在债务之前离婚时就以赠予为由,申请终止执行。后该院作出(2019)川0823执异6号裁定驳回陈嘉杰的申请。认为该赠予没有产权过户登记,仍属于张华容与陈勇的共同财产。该裁定剥夺了陈嘉杰的财产登记优先请求权,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第06期(总第236期)公报刊登的(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子女享有对该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相比较,更具有优先性,能够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
2019年,在被执行人与该执行财产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蒲玉章局长以议价的方式违法确定了拍卖保留价。该地段2019年二手房均价超过9000元。总价最低1154250元。而实际拍卖价56万元,除去税费,拍卖费,单价3912元。绵阳市主城区128.25平方的房子就这个价吗?公平吗?既然剑阁县人民法院裁定该执行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拍卖处置程序中该不该告知财产共有人?议价该不该通知?议价结果该不该告知?确定保留价该不该通知?这样的议价是合法还是违法?最不可思议的是蒲局长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人。第十六条发布公告前三天以确认能收到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及优先购买权人。这是法定的告知义务,蒲局长违法剥夺了该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请问蒲局长:债务人张华容所有债务一共53万多,该“执行财产”拍卖56万,除去费用可以分配的执行款只有50万。就因为你的违法议价,确定保留价使申请人何长国,张德君长达三年的申请执行没有得到一分执行款。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使其合法利益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违法剥夺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致使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你这样故意操作执行难道没有司法腐败存在吗?你这样的执行就是典型的形式主义,严重的官僚主义。你运用人民.法律赋予的权利,追求表面上的执行,徇私枉法严重脱离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你是员额法官,拿着纳税人民的钱,你的工资比其他公务员高,却不依法保护人民的利益,反而违法伤害人民,良心上过的去吗?
这件事情发生后,我多次以书信.材料.电话.短信的方式向剑阁县人民法院领导反映,可总是推诿,不愿意面对现实承担责任,导致我精神出现严重障碍,被迫在绵阳市三医院住院治疗。高昂的费用,精神的恐惧,内心的失望逼着回到家。再次请求法院解决,可还是置之不理。剑阁县人民法院你侵害我的合法利益,逼得我精神障碍现无能力治疗,使我病情反复,加重。就连我已经在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立案受理后,检察院通知我由于法院拒绝提供案卷,逼迫监督终止。剑阁县人民法院,你好大的官威!置之于法律而不顾!谁给你的权利?来侵害人民的利益!谁给你的底气?可以拒绝向法律监督机构提供案卷!从古到今,杀人偿命。欠账还钱。人民法院就是主张公平正义的国家政法机关!可剑阁县人民法院就这样明目张胆的的知法犯法。还是不是人民的法院?今年也是脱贫攻坚的决胜之年,收官之年。剑阁县人民法院就这样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违法办案,侵犯人民的利益。剑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蒲玉章局长,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一生!你太大胆了。
发帖人: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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