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公用集团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选择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其分值权重分别为:企业综合实力20分、业绩20分、信用评价35分(其中良好信用30分)、偏差5分和代理报价20分。具体评分标准非常齐葩,不合理条件:一是总业绩得分“自2008年至今已完成一个招标代理业绩总业绩得0.01分(以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招标代理业绩查询或截图为准)”,如按此计算本项得10分需1000个业绩,得20分需2000个业绩。二是良好信用总分30分,评分标准“2010年来,即往项目中业主评价”满意“的,每一个0.05分”。投标人该项如得15分,需300个;得30分需600个。据了解能达到此条件的全省不到5家。
该公司本次招标选择代理服务机构,仅用于公司实施不必须招标项目选择施工企业或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基于此,该公司用于自行招标的代理机设置如此苛刻条件,明显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请有关部门立即查处,避免暗箱操作和腐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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