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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案情堪比电影!成都检方发布一批“打假官司”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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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伪造母亲借条,打官司争拆迁款;串通债主隐瞒还款事实,套路妻子掏钱还债;用作废公章伪造合同,甚至找人扮演被告;一次借款,竟然签两份空白借条……连电影里都少见的桥段竟然在现实中上演了。5月19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 共护社会诚信”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些“打假官司”的典型案例。

记者从会上获悉,自2017年以来,成都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聚焦民意,注重机制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公、检部门虚假诉讼线索初查“双移送”办案模式、刑检、民检部门就涉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双提前”介入侦查模式,不断夯实调查核实能力,实施精准监督、类案监督、全面监督,连续三年将打击虚假诉讼作为专项监督重点,共受理虚假诉讼线索170件(涉黑、涉恶34件),立案155件,办结129件,提请抗诉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4件,移送犯罪线索15起,涉案金额超1.6亿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成功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有效遏制了虚假诉讼发展势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发生在成都的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以及离婚涉财纠纷中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等几类。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在全部监督案件中占比较大,花样也多,单方欺诈的、恶意串通的均有,涉黑涉恶虚假诉讼也主要集中这个领域,比如打空白借款合同、伪造签名、虚增借款金额、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重复起诉等套路很多。该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之所以高发虚假诉讼,主要因为造假成本低,又不易发现。

现场,发布了成都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8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牟某保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乙公司、朱某某与牟某、蒋某协商关于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期间乙公司、朱某某将甲公司公章交给牟某持有。后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牟某、蒋某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朱某某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判决股权转让无效,驳回牟某等人诉讼请求。甲公司随即公告原公章作废,并重新制作了公司公章。之后,牟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作废公章伪造甲公司担保合同,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200万元借款保证责任。同时又伪造甲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手续,安排他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最终骗取民事调解,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得知该案涉诉讼后,向成华区检察院举报。经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再审撤销调解书,驳回牟某诉讼请求。
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冒用公司名义伪造证据,炮制原、被告身份参与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应加强监督,严厉打击,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护航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二:何某某与曾某甲、周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申请监督案。
曾某甲、周某(夫妻关系)因与其父母曾某乙、何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产生矛盾,遂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其母亲何某某向曾某甲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系被拆迁房屋)的虚假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何某某、曾某乙偿还借款,人民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何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都江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但鉴于本案系家事纠纷引起,且经释法说理,曾某甲、周某均承认错误,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驳回曾某家、周某诉讼请求并当庭对其行为予以训诫。
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单方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应予监督。但对涉家事纠纷类的特殊型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评判,及时进行社会矛盾化解。

案例三:黄某某、万某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黄某某为了转移甲公司财产至其名下以获取非法利益,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甲、李某伪造向甲公司出借800余万元借款的《借款合同》,然后甲公司与王某甲、李某、丙律师事务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对乙公司债权全部转让给王某甲、李某、丙律师事务所,并通过提起虚假的确认转让协议有效之诉,骗取了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后王某甲、李某、丙律师事务所将上述债权以460万元全部转让给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并再次提起虚假的确认转让协议有效之诉,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丁公司以该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甲公司在乙公司6000.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及其债权人向简阳市公安局举报黄某某、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通过“一案多查”,确定本案为虚假诉讼,就案涉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同时发出两份再审检察建议和一份执行检察建议,法院均采纳检察建议,撤销相关裁判文书,有效实现民事检察“全面监督”。
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将刑事打击与民事监督相配合、结果监督与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虚假诉讼的一案多查和全面监督。

案例四:向某某与李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
向某某等涉恶团伙在张某的指使下,通过诱骗李某某、韩某某等多人在两份空白借款合同、收条上签名,后以不同的出借人伪造借款合同和收条,将同一笔借款捏造成两笔借款的套路,重复起诉,骗取法院生效判决,获取非法利益,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金牛区检察院在办理以陈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涉“套路贷”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涉嫌虚假诉讼系列案件,主动依职权监督,充分利用刑民协作机制优势,运用“双提前”介入调查模式,实现刑、民案件同步审查,有力打击涉恶虚假诉讼行为。
该系列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借助恶势力,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重复起诉,骗取生效裁判文书,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注重民事检察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主动依职权监督,从“套路贷”刑事案件中深挖虚假诉讼线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方式接力跟进监督,以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蒲某某与谢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谢某隐瞒张某某已还款的事实,持有张某某出具的《借条》将张某某、蒲某某(系夫妻关系)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蒲某某偿还47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及相应利息。蒲某某因客观原因未出庭。法院依据借条认定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并判决张某某、蒲某某偿还谢某47万元及相应利息。蒲某某知晓案涉判决后,以案涉借款已偿还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再审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谢某诉讼请求。
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当事人一方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加强依职权监督,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能,严厉打击利用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六:乔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张某某多次参与左某、夏某(均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等人组织的“公司麻将”进行赌博,输钱后未及时归还组织者垫付的资金,于2014年9月经组织者安排向乔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后经诉讼法院缺席判决张某某向乔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中,一并发现张某等人涉黑团伙虚假诉讼线索5件,均依职权立案监督。该案经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检察机关应建立刑民协作配合机制,从涉黑案件中深挖虚假诉讼线索。在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涉黑犯罪时,同步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法院将赌债认定成合法债务予以保护的错误民事判决,延伸打击黑恶犯罪效果,维护司法权威。

案例七:郑某、陈某某等四人恶意调解逃避执行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2013年2月,法院判决郑某向舒某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舒某申请执行后,郑某所有的电子厂的拆迁赔偿款支付到法院账户。该案强制执行期间,案外人陈某某等4人陆续通过伪造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郑某及电子厂,要求返还借款共计506.3万元。法院制作调解书由郑某及某电子厂向上述4人返还借款。致使在执行分配中,舒某仅可分得210272.85元,另一债务人唐某仅可分得46493元,严重损害了该二人享有的合法债权。蒲江县检察院经审查后就涉案4起民事调解案开展“类案监督”,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蒲江县公安局。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认定案涉民事调解书均为虚假诉讼。郑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系列案的监督,旨在明确: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泡制虚假诉讼串案,骗取民事调解书,后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通过虚假诉讼,骗取生效裁判文书逃避执行,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八:农行成都某支行与梁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成都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假借其公司9名员工身份信息,伪造员工签名,捏造9份个人住房买卖合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支行(简称农行某支行)签订《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损害国家利益。后,农行某支行起诉该9名员工,要求其偿还案涉借款。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农行某支行的诉讼请求。青羊区检察院在“缺席审判”送达违法专项监督活动中,运用“四步调查法”发现该9件虚假诉讼线索,主动依职权监督。经检察监督,法院再审撤销该9件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农行某支行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选取“缺席审判”作为虚假诉讼监督突破口, 采用由表及里“四步”递进审查法,能夯实调查核实权能;坚持横向排查法,重视类案监督,能有效持续扩大虚假诉讼打击效果,对于破解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危害大、发现难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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