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勇军,男、汉族,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XXXX,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邮编:621122,电话:1334088527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德源派出所,住所地:郫都区德源街道新北街72号,负责人:王诃,职务:所长。联系电话:028-69066575。
上诉请求:撤销(2020)川0181行初30号行政裁定书,指令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前情提要:原告因在2019年在网上发表针对郫都区公安分局的文章,被郫都公安分局认定侮辱诽谤涉嫌寻衅滋事,故分局“指派”德源派出所受案,该所于2019年7月18日对原告实施了传唤。办理过程中,该所并未因发贴一事对原告进行教育导致相关贴文至今仍在网上且逾期不告知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故认为被告对原告传唤涉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不作为,乱作为,故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审理,开庭中途,因原告身体健康方面原因,乞求审判长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休庭五分钟,允许原告喝水后质证,导致审判长误认为原告系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和裁判,当场宣布休庭。当日,原告就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复庭申请,表明当日确实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喝水,并保证复庭时听从指挥,可直播让全国人民检验原告是否言而有信。然而当日,该院就快速作出(2020)川0181行初5号裁定,对该案按撤诉处理。
2020年4月16日,原告再次提起了诉讼,并再次保证会在后续的审判程序中多做预案听从审判长指挥且同意法院以庭审直播方式验证原告诚信。
原告在诉状中表示:“请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基于原告在该院参与的十多个行政诉讼案件,行使诉讼权利及义务时均能做到守理守法、与行政庭也基本融洽,一年期间,一审就被判胜诉12个,案件胜诉率超过百分之七十,2019年12月18日,原告还组织群众为该院赠送了一面锦旗。从某种程度上说,原告的的行为有力的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且润物无声”!
原告还表示,请求法院尊重原告“依法维权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中国梦”和法治理想。请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基于原告所提诉讼对法院有益、对人民有益、对郫都公安有益,给予机会充分保障诉权。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2条:“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之解释精神,立案受理。
2020年4月22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案涉裁定,以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为由,不予立案。
上诉人不服,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故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在开庭当日提交的《复庭质证申请》中,表示不会撤诉,也不可能撤诉。所以申请复庭。故无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一说。
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2条:“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之解释精神,同意立案。
2、上诉人在(2020)川0181行初5号案中确实没有拒绝质证的情况(二审承办法官可调阅该案庭审录像),原告因乞求审判长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休庭五分钟,允许原告喝水后再行质证,话音未落审判长就宣布休庭,因原告原因导致审判长产生了原告拒绝质证的错误判断,错在上诉人,上诉人在此致歉!
3、上诉人的诉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4、本案的立案审理,能让包括原告在内的民众知悉言论自由的边界,了解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能够深入了解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案流程。不管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及教育意义,对诉讼双方来说都是双羸。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所请。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冯勇军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