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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一条无人圈领横穿马路的给撞死,邻水县人民法院判车主8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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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2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警队出具证明“2019年9月15日开车撞到一条无人牵领横穿马路的狗被撞死”,出事故原告一直未到交警队认领狗,导致交警队无法出具事故责任书,而原告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经济赔偿。
开庭至今原告未提供养犬证、免疫证、购买犬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机构出具该犬的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依据;同时开庭时原告提供的人工收据仅为犬只日常护理费用票据,被告要求法官当庭询问该犬养护人是否给犬洗澡、多久洗澡进行核实该收据的真实性,法官没采纳被告的意见。法官与养护人(原告的外婆,平时犬的养护人)通话时,养护人并不知晓该犬只从何而来。

根据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    限养区个人和单位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养犬人变更住所地、护卫场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转让他人或者送交收治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犬只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第十五条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三米以内的束犬链牵领;
(三)养犬人行为。《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犬只登记、免疫和养犬行为;规定了养犬人携犬外出需牵领和清理排泄物、保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倡导性确定饲养犬只数量,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现邻水县人民法院已判决被告(车主)承担80%民事责任,对此判决被告表示有异议:
1、原告仅提供个人犬只转卖证明(属个人行为,并无相关公证部门的证实该犬只价值);
2、仅有村委会出具的犬只归属证明,并没有相关宠物机构出具的宠物证明,被告可以认为该犬只为“土狗”。
3、在没有证据能证明狗的价值,法院按原告出具个人转卖证明价格1600给予判,并且被告还要承担狗的日常护理费1400元,车主正常在马路行驶未超速,狗无人牵领横穿马路导致相撞。

法院判决是否“公正”也不知道法院判决规那个部门监控,希望看到内容得到监控部门重视,法院判决是否“公正”请相关监督部门督查给公民一个“公正”,辛苦监督部门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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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2 22: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案例是判狗主人承担责任,甚至要赔偿车辆损失责任,你可以反诉。

发表于 2020-4-1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动车有没有超速等违法行为是重点。 假如有超速等行为,我认为判决是合理的。假如没有,我认为此判决是不合理的。

2023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0-4-13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9月15日开车撞到一条无人牵领横穿马路的狗被撞死”——病句。

从楼主叙述看,这个判决有问题。建议上诉。

发表于 2020-4-13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扯狗经
发表于 2020-4-1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

发表于 2020-4-1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上述,只要楼主开车没有违规。这事儿打到哪里,都陪他玩。还要把误工费,名誉损失费挣回来。

发表于 2020-4-13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狗的责任,狗主人应承担你的修车费。

发表于 2020-4-16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不说,查了下楼主这个广安市第44号令市2019年10月8日才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8月28日,广安市人民政府以第44号令印发了《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养犬行为等方面作了规定。根据政策解读有关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ck86122 发表于 2020-4-16 17:34
其他不说,查了下楼主这个广安市第44号令市2019年10月8日才施行

楼上请认真到广安市政府网址上去看,44号令到底是什么时候
2019年8月28日,广安市人民政府以第44号令印发了《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养犬行为等方面作了规定。根据政策解读有关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http://www.guang-an.gov.cn/gasrmzfw/wjjdx/2019-09/11/content_2f8d76e6927c4f3d8a7f3edd0b4ab4fd.shtml

发表于 2020-4-21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事故责任和狗有没有人牵个人觉得没有直接关系,就算狗横穿马路车主也是主要责任,假设这是个人呢?车主要排除这只狗不属于原告的才能不赔

发表于 2020-4-2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浪狗要是咬了人,估计主人不会还说他要来负责,根本不会说是自己  的狗

 楼主| 发表于 2020-4-21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SBMLGUANLI 发表于 2020-4-21 08:07
交通事故责任和狗有没有人牵个人觉得没有直接关系,就算狗横穿马路车主也是主要责任,假设这是个人呢?车主 ...

法院判车主80%,不“公正”

发表于 2020-4-2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狗与监护人的关系确定是重点。

发表于 2020-4-21 14: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21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没发生在你身上

发表于 2020-6-29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主车的损失就没人赔了?

发表于 2020-6-29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轻了,该坐牢

发表于 2020-6-2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提应该是车辆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超速,没有逆行,驾驶员正常驾驶,没有饮酒吸毒,等等,就是完全是正常合规行驶,那么车辆是没有责任的,即便是一个“人”不遵守规则横穿公路了,车辆也不会承担主要责任,最多是次要责任。法律应当以事实为准绳,实事求是判断,而不能随便因为某某是弱者,汽车有保险等等理由随便给车主定责。 要不然,会开一个很不好的头,南京扶老人案就是一个极其反面的案例。建议楼主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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