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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低价中标谁来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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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8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工程采购吗?

问题: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只规定了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权值,这是不是意味着竞争性磋商不适用于工程采购?

解答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财库[2014]214号文 ) 第二十四条规定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 分 值 的 比 重( 即 权 值 ) 为30%至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 至 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财库[2014]214号文确实只规定了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权值,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竞争性磋商采购就不适合工程呢?笔者就这个问题咨询一知名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其告诉笔者,在实践工作中,业内反而对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大加推崇。财库[2014]214 号 文 制 定 的 初衷有很大的原因是为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 式 等工作的需要,而我国现有已经落地的PPP项目中,有很大体量是涉及工程采购的,如现在的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水处理项目、田园综合体项目……都必不可少地涉及工程采购。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运用中,业内更倾向于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而不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为什么呢?因为竞争性谈判定标的原则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因为采用综合评分法,更容易杜绝低价抢标的行为,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概括而言,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 号令),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需要再招标,那么 400 万以下的非招标工程项目,理论上是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
目前我市主要市区对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全部采用竞争性谈判的作法是错误,低价中标谁来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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