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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巴中: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获刑,司法对六旬农妇太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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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四川巴中市一老太太吴某因为三头野猪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年过六旬的她被法院判处非法狩猎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要上缴违法所得107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巴中晚报。

  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怎么会跟非法狩猎罪扯上关系呢?原来,吴某的庄稼地常年被野猪光顾,菜园子、玉米地、油菜地无一幸免。她的生活并不富裕,丈夫早年因病去世,独自一人靠种庄稼维系生计,看到野猪在地里肆意破坏糟蹋,自然不胜其烦。她尝试了各种驱赶野猪的方法——放鞭炮、稻草人、敲铁皮作响等,都无法让野猪“知难而退”,直到她发现了一个神器——“庄园守护机”。

  所谓“庄园守护机”,就是在庄稼地周围安装电网,拦截野猪。吴某花了5000元重金购入,安装后效果显著。前后有三头野猪自投罗网被电死,庄稼不仅得到了保护,吴某还获得了免费的野猪肉。她给邻居们分享“战果”,并将一头野猪卖给了附近的猪贩。也正是这卖出的猪肉,让检疫人员顺藤摸瓜,吴某因此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某的出发点是保护庄稼,但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及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野猪肉不仅用于自家和他人食用,部分还对外销售。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的确,私猎野生动物及违法交易,不仅可能伤害到整个生态链,而且在捕猎、运输、加工、食用过程中有传染疾病的风险,危害公共安全。单看这一方面,法院依法依规从严审理,似乎并无不妥。但关键的问题是,吴某的捕杀行为和社会大众认知的“狩猎”有着显著的差异,不可同一而论。

  首先,吴某没有积极、主动进入林区、山区进行狩猎,只是被动地进行围捕——而且是在多次驱赶无效后。其次,她没有牟利的主观意图。她的初衷纯粹是保护庄稼和口粮,维系自己微薄的生计,野猪肉不过是她进行庄稼保卫战后的“副产品”。

  在相关法律知识远未普及的农村,将肉分享给邻居、卖给猪贩,也是合乎常情的自然之举。虽然她采用的方法从法律上讲不算恰当,但这种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就对寻常的自保举动进行定罪、判刑的做法,更让常人难以接受和信服。

  

  不妨看看另一个案例。2019年11月,武汉江夏区一菜农为了防止鸟类侵害菜地,在菜园周边架设丝网。一只喜鹊和一只斑鸠“自投罗网”并致死亡。同样,司法机关认定菜农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达到“非法狩猎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无其他从重量刑的情节,决定不起诉处理,以“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无论是用“庄园保护机”电死野猪,还是架设丝网拦截鸟类,都是个人在自己财产遭到野生动物侵袭后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只不过前者被予以刑罚制裁,后者从轻处理。

  这一鲜明的对比也说明,在非法狩猎罪的认定上,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只考察犯罪的客观情形,将注意力集中在“禁猎区”、“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等问题上,显然不能得到完全公正的结果。对于一些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多出于保护财产意图的捕杀行为,司法机关应该结合现实情况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尽量从轻处理或不处理,以免留下罪责刑是否相适应的疑问。

  近些年来,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各地扩大了禁猎区的范围,延长禁猎期的期限,限制个人对野生动物的狩猎捕杀。但是对野生动物侵害后的私人财产,鲜有救济措施。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事实上能够做到的地方并不多。一方面,野生动物频频来袭,造成不小的破坏;另一方面个人得不到补偿,不得不自行采取措施保护财产。这就导致了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私人财产之间的冲突。

  司法机关在判案时应该顾虑到这一冲突的存在,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将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就吴老太太的案子而言,她围捕的行为有失妥当,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罚款、没收捕杀工具等方式,来实现惩罚、教育的目的,这样既能体恤老太太的现实处境,也能达到警示大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效果。

  要终结此类的案件,除了司法部门审慎决策外,还有赖于地方上的有效干预,包括科学划定禁猎区的范围,组织专业的捕猎队进行驱赶、围捕,完善野生动物致害后的救济措施等,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之余,不忘保护好个人的财产和权益,这样才能减少人与动物的冲突,促进人和动物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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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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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生命财产重要还是畜牲的生命重要?野猪泛滥成灾在大部分地区存在,这种情形已存在多年。有司应该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处置,如损坏庄稼照价赔偿。有司不作为,群众就只能自我保护。从图片上看,这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适用七人制的陪审制案件,是有重大影响力的。合议庭成员应该从天理、国法、人情进行考量,判决结果才能体现正义。 显然这种机械照搬法条的判决,法理上说得过去,情理上说不过去。

 楼主| 发表于 2020-4-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13.3333px]吴某围捕野猪的设备

发表于 2020-4-1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判决还有一个莫名其妙的地方,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那么她被畜牲遭塌的庄稼损失又该由谁来赔。畜牲比人金贵啊?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0-4-1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一下如果保护动物破坏了个人财产有国家赔偿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4-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来 发表于 2020-4-1 10:28
人的生命财产重要还是畜牲的生命重要?野猪泛滥成灾在大部分地区存在,这种情形已存在多年。有司应该本着负 ...

 楼主| 发表于 2020-4-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来 发表于 2020-4-1 10:51
这个判决还有一个莫名其妙的地方,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那么她被畜牲遭塌的庄稼损失又该由谁来赔。 ...

发表于 2020-4-1 17: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野猪早已泛滥成灾,虽然禁止捕猎,但也没有到保护它却不保护人的必要。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种植成果而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应受到惩罚!法官是野猪的亲戚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0-4-1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吴某家的庄稼地损失谁来赔偿呢?

发表于 2020-4-1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生存靠自己劳动收入,劳动成果被野兽糟蹋了,他起而保卫自己的庄稼,弄死了野兽,如果不是以此牟利,应该以法制教育和合理支付赔偿金,才显得公正执法。

发表于 2020-4-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官老爷喜欢野猪,所以屁民不如野猪值钱
uou

发表于 2020-4-1 19: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的财产被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侵害受到了损失理应由国家给予全部赔偿,否则这个法律就是有缺陷的、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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