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络老师:
您们好!打扰大家一下,我想请问下村镇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法律条款说明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是按家庭成员取得、面积不得超过政策规定标准。并非按户主一个取得的,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是户主,请问家庭成员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我认为家庭成员应该和户主一样同等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农村房随地走的原则,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应该拥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虽然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是户主,家庭成员也应该和户主一样同等具有所有权,可以说是家庭关系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吧。网友 :不知你是什么看法和意见?村镇房屋所有权不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商品房,不动产权登记是谁的就是谁的这个不可否认。村镇房屋应该不一样,再多的钱只能修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面积的房屋,而在城市里可以想买多少就买多少不受限制。前不久,因为农村房屋被乡政府非法拆除,法院首先不进行乡政府拆除房屋行为合法性审查,裁定家庭成员既不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具有村镇房屋所有权、上诉人既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利害关系人,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家庭成员的起诉权。请问这样的裁定公平合理吗,欢迎大家讨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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