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的办事效率就是最高
——朱以山的申诉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
2020年3月17日星期二,已经是晚上九点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全国检察服务热线给笔者发来了一则短信,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你通过网络反映问题的材料收悉。请补齐本案所有法律文书、申诉材料、申诉人身份证明,寄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邮政编码:100040 。
笔者很快就将他们要的全部材料,于2020年3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发送了过去。
笔者曾经于2020年3月6日下午,笔者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国家安全局等单位为被申诉人,对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抗诉申请。
从3月6日,到3月17日,只有短短的十一天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就很快做出了回复,这在以前是很少有过的,在地方的检察机关,更是从来没有过的。
很多通过检察机关申诉的人知道,对于受理时间,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六条只是规定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受理,原意是接受并办理,是指机构或单位、个人,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为申请人解决所交办的事务。
至于收到材料之后什么时候受理,受理之后什么时候立案,则没有太明确的具体时间规定。
这次笔者的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看到网络反映问题的材料之后,告知笔者补齐纸质材料,是对笔者网络材料的认可,是依法受理的具体表现。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检察厅,能够依法认真处理包括笔者在内的一切人的申诉、申请,使依法治国战略落到实处,“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期待着公平正义早一天来临。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附件: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朱以山,男,汉族,大学文化,1962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创办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泰安新城A区6栋6单元402室,工作单位: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职务:副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店64栋103号,身份证号:23022319620115001X,联系电话:18515494818,17718340110。
申诉人因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不服(2015)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刑申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齐检刑申审通〔2019〕13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不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18日做出的黑检一部行申审通﹝2020﹞2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三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诉如下。
申诉请求:
对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案件地域管辖违法
(2013)克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第六页认定:“被告人周本浩与陈秀杰,王福山曾于2009年到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划界处王成立处长手中得到涉密的四份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构成违法犯罪也应该改由泄露秘密的发生地哈尔滨市的法院来管辖。
二、原审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2013)克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第六页认定:“被告人周本浩与陈秀杰,王福山曾于2009年到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划界处王成立处长手中得到涉密的四份文件。……”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及其王成立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犯罪。
(2013)克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九行:“……在2009年第二次去济空上访时,他将持有的52号,75号,46号,455号四份文件给宋运涛看后,宋运涛告诉他这些是涉密文件,并要抓他,周本浩遂离开。2012年1月5日在省国土资源厅划界处主持召开的协调会上,济空部队的王向阳又明确告诉周本浩75号和52号均涉密不能给他看,划界处的马文超也如实告知这些情况。”
济空部队的宋云涛、王向阳和划界处的马文超等人,没有依法报案和制止国家秘密泄露,已经涉嫌渎职犯罪。
委托并提供材料给申诉人和周本浩的克山县民乐村、民胜村、富民村三个村委会和个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如果构成泄露国家秘密,也是在2009年泄密的。
三、原事实认定错误,申诉人写的文章没有泄密。
1. 文章披露的都是公开的信访答复上的内容。
2. 至今没有一份对申诉人的文章进行鉴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写的文章泄露了国家秘密。
3. 判决书认定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文章至今还在互联网上挂着,多年来,并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损失,更谈不上什么情节严重。
4.写文章的目的是要回土地。(2013)克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页倒数第九行:“在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庄建福的介绍,找到了依安县民意网站站长被告人朱以山,想利用网络发表文章,扩大影响,给部队施加压力,以期得到满意结果。”我们写文章和发布文章的目的都是为了给农民要回土地,判决我“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背一审法院自己认定的事实。
四、涉密文件鉴定违法。
⑴鉴定单位没有法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济南空军和空军保密委员会没有法定鉴定资格。
⑵签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结果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此条规定,此证明无效。
③济南空军方面单位和个人没有资格鉴定和证明。此案涉及济南空军后勤部的利益,济南空军方面单位和个人应当回避,他们不回避此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他们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
五,涉案的国家秘密至今仍然在互联网上,如果我构成犯罪,齐齐哈尔市国家安全局和有关检察院,法院的具体工作人员已经构成了渎职犯罪。
综上所述,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违反鉴定的法律规定,管辖违法,程序违法,没有犯罪证据。办理此案的机关完全是在为当地农民要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设置障碍,申诉人无罪。
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朱以山
二○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