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特殊时期的宣判,在审判庭内只有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面对一台电脑,书记员用一台电脑做笔录,被告人陶某某在筠连县看守所,公诉人在筠连县检察院办公室,他们之间通过互联网,实现全部人员异地、“无接触式”开庭,既保障了审判工作如期进行,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陶某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前往筠连县沐爱镇、高县罗场镇、羊田乡等地用捕鸟网捕获红嘴相思鸟共98只。 经鉴定,红嘴相思鸟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另,筠连县森林公安民警在对陶某某家中野生动物养殖区域例行检查时,在其家左侧柴房门后发现一支枪支疑似物,经鉴定,该枪支疑似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98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且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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