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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小区内地上车位的所有权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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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上车位应属业主共有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中的“规划”应是解决车位、车库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问题,并非解决权属问题
    建筑规划的目的在于确定建筑物的位置、规模及用途等指标,而建筑规划审批是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方式,建筑规划本身并不能确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其只能证明建筑物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应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结合起来理解,绝不能割裂开来,从第三款规定可知占用共有部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第二款规定实际上有一个前置隐形条件,即“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可知区分车位权属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而非其是否经过规划。
    2.建筑区划内的权属分类为:业主专有、业主共有、城镇(市政)所有(公用)和其他权利人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可知一个建筑区划内的物权归属仅有四类,即业主专有、业主共有、城镇(市政)所有(公用)和其他权利人所有。城镇(市政)所有(公用)一般指城镇道路、城镇绿地等,而其他权利人一般指在建筑区划内建设信号发射站的电信部门等,这两类情形很容易区分,故一般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若不属于业主专有,就应属于业主共有,系非此即彼关系。
    3.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上车位属业主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对业主无效
    专有部分不仅要具备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还要能进行产权登记,争议车位虽经过规划审批,但因其仅附着于小区土地上,既未计算建筑面积,也未纳入容积率指标,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实质上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将房屋销售完毕后,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就转移为业主共有,故争议车位无法成为特定人所有的专有部分,根据前述分析,应认定其占用了业主共有部分,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对车位进行处分的前提是其享有所有权,因争议车位属业主共有,故建设单位无权进行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车位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对业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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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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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6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1-16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 早就明确了  现在才晓得?

发表于 2019-11-17 1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1-17 10: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不是开车的人想停就停的,必须给小区没有车的业主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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