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明白纸
1、申请对象: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所患疾病在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均可申请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
2、特殊疾病范围:一类(16种):甲状腺功能亢进及低下,糖尿病伴眼部(心、脑、肾脏、周围神经病变及酮症酸中毒等)并发症,高血压Ⅱ期以上伴心(脑、肾等)损害并发症,冠心病,急性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氏病,重症精神病,艾滋病,结核病,强直性脊柱炎,矽肺(三期),先天性心脏病,癫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二类(8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地中海贫血,白塞氏病。
3、补助标准:一类病种:患一类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补助比例75%。二类病种:患二类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补助比例85%。参保患者同时患一类和二类病种的,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有关规定执行且与病种不符的医药费用个人全部自付。
4、申请资料:(1)、《广安区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病种认定表》(一式两份)。(2)、本人近两年内在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患特殊疾病的住院病历1份。(3)、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张。(4)、一寸照片1张。
5、申报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报销方式:在广安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就诊的即时结算;异地医疗机构就诊拨打2222196申请异地结算后,在就诊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未在异地即时结算的,凭医院发票、处方、检查报告单,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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