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八,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的两个前提条件就是“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被上诉人的延长查证申请本身就表明了本案情况复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因此,本案给予上诉人较重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并未进行集体讨论,办案程序明显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而被上诉人对此反驳的理由:见二审庭审记录P9倒数第三行:“行政处罚报告,这个案件是事实清楚,不是疑案,不需要(集体讨论)。”但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记录P4第13行又说:“我们认为对上诉人传唤时间延长至24小时是合法的,是因为该案件情况复杂。”被上诉人的解释前后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令人贻笑大方。
这案件到底是情况复杂还是不复杂?
如果情况复杂,就应当集体讨论。蓬安公安未进行集体讨论,程序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如果情况不复杂,延长查证的申请就不能被批准,蓬安公安就违反了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
到底是蓬安公安的矛厉害还是蓬安公安的盾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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