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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刺耳的笑声——蓬安陈华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案二审旁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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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人都知晓蓬安网友陈某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一案。该案于2019年4月底于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求。陈某
仍然不服,赓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院于9月3日上午9时进行了开庭审理。我参与了旁听。

        庭审开始后,在是否要求对方人员回避的环节,原告提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被告方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且不应当有律师出场。其理由为,公安干警本来就应当通晓法律,不应当浪费公帑请专业人士辩护。而被告律师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应规定,他能够参加辩论。法庭最终支持了被告的说法。

        在这次庭审中,原告提出八项新的证据。分别是:几段证人录音,证明办案人员所做的十份询问笔录及辩认笔录存在时间、空间上的矛盾,应当对部分证据进行排除;一张被告在询问室被询问时带有时间戳记的照片。在档案中,同一时间,有证人此时在该室作辩认笔录,证明笔录存在作假,应予以排除;北城派出所的布局图片,示意了办公区及询问室的方位,结合证人表述证明公安在录笔录时存在撒谎嫌疑;几页单位考勤记录,表明当事人党某存在构陷嫌疑;几页公安系统人士任免信息,证明办案机构与当事人之一的党某存在利益关系,公安办案违反程序;以及申请法院提请其在拘留所时的证据,以证明原告在入拘留所时已被打伤等等等等……

        被告方对新的证据分别时行了很简洁的质证,作为旁听者,除了感觉他们对单位考勤记录、以及对是否在办公区进行询问进行的辩诉比较有说服力外,对其它问题的回复十分模糊,也回避了对办案笔录时间及空间差错的解释。

        辩论阶段,双方分歧较大。对一些关键程序,比如说此案是否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观点完全对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原告认为公安机关没有执行这一程序,是严重违反程序行为;而被告认为情节不重,无须通过讨论。原告认为案件中事实认定错误、情节定性违法,过程中存在故意构陷,执法也存在诸多违法情节;被告一一否认了这些,认定自己定性准确,依法执法,不存在问题。

        被告陈某因为对此事非常认真,因此在法庭上进行了较多的陈述。当然,不可避免有一些重复及啰嗦的部分。法庭虽适当进行了一些干预,但表现出来的耐心及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的确值得称赞。

        可就在原告进行辩论的过程中,最后一次被法官善意提醒时,被告席上发出一声刺耳的笑声。这是一位警官发出的。

        如果旁听席有人发出这样的笑声,我认为还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大部分人不是很了解法律以及法庭,可能会对当事人努力坚持自己的权力会有误解。可是,作为责任处理此事的干警,发出这样的笑声,就让人十分不解了。

        他在笑什么呢?笑一个普通的纠纷搞到最后两次对簿公堂?笑案子办得错漏百出需要应对各方的问诘?还是觉得原告不及自己懂那么多规矩,需要敬奉笑声以示态度?实在让人难以琢磨。

         最不愿揣测的,就是这种笑声,代表着权力的傲慢,在藐视着民众,如同上次那个“我不回答你问题”一样。民众不是对立面,哪怕意见与权力机构不一致;民众更不是敌人,即使把执法者送上了法庭。民众是权力的基础,权力没有任何资格傲慢!

        但愿咱多虑了。希望中院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相关链接:

一次有趣的庭审——蓬安陈华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案旁听记

https://www.mala.cn/thread-1555584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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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 18: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某在事实、正据及程序上的质疑都很有说服力,只不过时间有限,加上法庭干预,未能将20几页的正据与法条齐备的庭审意见完全发表出来。陈某一直在以蓬安公安的矛攻他们自己的盾,他们自己自相矛盾,对严重的程序违法和正据不足,再怎么辩解都徒劳。

发表于 2019-9-3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中院能如图片所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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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19: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莽娃这回就以笑声做文章了?这是人民的欢笑,这是正义的欢笑,这是对违法分子坚决打击的欢笑,这是胜利者的欢笑。法律与正义笑到了最后!  [color=#999999 !important](2019-9-3 18:39)  [color=rgb(51, 102, 153) !important]回复

一个小小的县公安局领导,就能堂而皇之地代表人民、代表正义,颇有王立军的气势。加油,看好哦!!









你有没有一种马屁拍歪了地方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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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22: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莽娃子就这水平了?语无伦次了?这次就连偏听也听不出象样的东西了?亏你还进过号子上过公堂。


通过这次旁听,对此案我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切实感觉到了贵县公安办案的手段的确粗糙,领导素质难以恭维。但是我认为不能因为天高了一点,法律的成色就该减退一丁点儿。他们办的案子,必须接受民众以及法律的检验。


这种情况下,你所谓的语无伦次算是给了天大的面子,非常克制的了。希望你积极顶帖。



发表于 2019-9-4 00: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事实是怎样,判决结果是怎样,这次的事情对权力机关都是有警示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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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4 08: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庭审实行网络直播,让全国人民监督,他们还会这样任性与傲慢?

发表于 2019-9-4 15: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为什么不直播?告他!!  [color=#999999 !important](2019-9-4 12:42)  [color=rgb(51, 102, 153) !important]回复


不直播,就是你们可以嚣张的理由?








发表于 2019-9-4 17: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关心的是能不能扭转过来,或者是部分!!

发表于 2019-9-4 18: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5 09: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询问笔录严重作假,不但多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硬件上相互冲突而作出了修改,而且造假完全离谱,27分钟内竟然作出了5页满满的完整的正人询问笔录,而对陈某的询问,基本是沉默、未回答的空白材料,却实打实地花了67分钟。

被告对此未作解释。
其它正人也是如此情况。
正据正明,询问笔录是集中正人在一起作的,而且相互交流串通被告为了表示分开作的笔录,而把时间缩短作了修改。
被告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请提供对正人和当事人询问的完整的录音录像,别又说没有了,笔录你们看了签了字的,在光盘里也多次表示全部录音录像的。当着蓬安人民的面自己打自己耳光很难堪的。
所以,请你们提供。如果无法提供正据作出解释,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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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为什么要干预陈某陈述?

二十几页的庭审意见应是非常充分的,内容是什么?

莽娃儿应说几条重点
发表于 2019-9-5 16: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友军全部上线了!
怎么不讨论一下陈华旷工的东西?

发表于 2019-9-5 17: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据漏洞百出、相互矛盾,相互冲突,来源非法,根本无法作为正据。
内容串通造假,何来真实性?
程序多处严重违法。
这样一起漏洞百出的案子,如果不是被迫,估计没有律师愿意接这样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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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5 2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蓬安人社局网闹陈华殴打他人被公安关了14天,不服,一审二审都输了官司,还扭到闹。  (2019-9-4 20:40)  回复


很明显,你在造谣。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你居然称人家二审都输了。

难道你们已经安排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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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5 23: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蓝牙的蓝牙 发表于 2019-9-5 15:19
法官为什么要干预陈某陈述?

二十几页的庭审意见应是非常充分的,内容是什么?

普通百姓不是经常接触司法程序的,多少都有些不适应。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有一些重复惮述的部分或不符合正在进行的环节的部分,遇到到了法官的提醒。

因为笔录中存在的时间、空间错误得不到合理解释,原告质疑公安在造假构陷,多次要求出示当时的录像资料以便甄别;也有一审法庭不遵守规定,不让其拷备资料,无法及时取得信息,也是她多次强调的;还涉及到了数份 言正 言 中警方存在诱导性问话以取 言正 等内容……

当然,对事实认定的关键 言正 词 中存在的矛盾与差错,以及警方对事件定性的错误和程序上的诸多违反规定的部分,是她一再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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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5 23: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美如画 发表于 2019-9-5 04:17
支持莽哥:不管是正义的笑也好,胜利的笑也好,还是其它的笑也好,在庭审场所大笑,总感觉到在这种场所笑有 ...

对于公安机关应诉时,是否能聘请的律师问题,公安部的一个文件作了规范。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通过了解这个文件,我们知道,公安部明确规定出庭的人员应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

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公安机关本来就是强势群体,而且对法律的知晓度远远超过公民,不应当借助其它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此次法庭上,被告律师以《行政诉讼法》相应规定为由,声称其拥有辩护资格。其实《行政诉讼法》相关的规定更为确凿,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意味着即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也只能委托自己机构的相应人员出庭(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而非他人。

可惜的是,法庭支持了被告的说辞。

这点令人费解,也让人气愤。有执法能力的公安人员,都经过专门的司法培训,即使是不熟悉一些法规,还有专门的法制科把关。可对付这样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案,居然还花费公款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实在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浪费与嚣张。

我觉得甚至可以对这样的行为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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