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证人及纠纷相对人党喜梅的询问是同时集中询问的问题。
被上诉人的辩解只列出了被询问对象、询问时间、地点和办案人员,却未对笔录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发生冲突并作出修改的事作出解释和说明;也未对证人在27分钟内作出一份四五页询问笔录的不合逻辑和常识等以下所列问题作出解释;被上诉人辩称可以在二楼进行询问,却不解释既然在二楼询问,为何不如实写二楼两间房间,却要全写成一楼5间不同的房间?很明显,这并不是办案瑕疵,而是笔录造假,严重损害上诉人权益的程序违法行为。
4、为证明分开作笔录而故意房间造假的问题。公安卷冉**P57、朱**P46、党**P31、王**P51的询问笔录都是在讯问室作的笔录,而且笔录中都有还有这样一段话:“因询问室设备被占用,现在讯问室对你进行询问,你清楚了吗?”答:“我清楚了”。但事实上,这四个人都是在二楼办公室作的询问,并非在讯问室。很明显,笔录明显造假。 被上诉人集中证人、纠纷相对人同时作笔录属实,证言串通失实,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行政诉讼法》第43条,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蓬安公安收集笔录证据的手段和方法严重违法,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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